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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犯抢劫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横山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陕西省横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9年4月21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横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2011年9月23日到横山县公安局自动投案,同日被横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横山县看守所。

横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XX犯抢罪劫一案,于二0一二年一月八日作出(2011)横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人王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XX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XX申请要求撤回上诉,经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处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王XX撤回上诉,系本人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XX撤回上诉。

横山县人民法院(2012)横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晓钢

代理审判员冯太琦

代理审判员沈国柱

二0一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马浩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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