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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贵州泛亚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贵州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案

时间:1998-10-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民终字第1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8)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外合资贵州泛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贵州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贵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某,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中外合资贵州泛亚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亚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贵州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省建六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黔高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5年9月12日泛亚公司与省建六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省建六公司承建泛亚公司位于贵阳市X巷1—X单元商品房土建、水电、安装等工程,有效工期11个月。正负零以下25米(含25米内基础技术处理)至地面建筑为平方包干制:1—X单元两层框架及3—X单元剪力墙为每平方米512元包干,其余部分每平方米385元包干。平方面积包干以内设计更改的工程量减少,包干造价不作调整。平方面积包干以外的化粪池等附属设施及基础超深25米以下依九三定额集体三级取费,按实结算。外墙缸砖按每平方米55元包干,铝合金窗按每平方米220元包干。工程款支付方式约定为:省建六公司垫资完成基础后,泛亚公司将基础工程量折合进度款扣除由省建六公司垫资的25米后,按实付给工程进度款。同时由省建六公司垫资完成基础以上两层,泛亚公司即支付100万元工程款;主体至五层时,付进度款80万元;主体断水后,付进度款120万元;外初粉完工后,付进度款50万元。余额待工程竣工交验后,扣除保修金1%后一次付清,保修金待保修期到期后一次返还。泛亚公司不按时付款,省建六公司可停止施工,泛亚公司从应付之日起向省建六公司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保修期限为土建一年,水电半年。合同签订后省建六公司即投入施工,工程修建到第八层时,泛亚公司修改设计图纸,在八层以上增加修建复式住宅二层。泛亚公司除支付基础超深结算款(略)元外,另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复式住宅预付款共计394万元。依照约定,泛亚公司迟延付款累计达390天,致使省建六公司停工300多天,有楼层完工签字、付款凭证佐证。因增修复式楼修改图纸致使省建六公司停工等待50天,增修部分工期相应增加45天,有修改图纸佐证。省建六公司在施工中,依据泛亚公司和设计部门的通知,减少了平方面积包干以内部分工程量。省建六公司在平方面积包干以外完成了复式住宅土建、水电安装,外墙瓷砖、高压电线防护栏、堡坎、化粪池、室外楼梯、室外地坪等工程。省建六公司于1997年10月将承建工程交付泛亚公司使用。双方对工程结算后于同年10月30日签订《工程付款合同》,约定1—X单元工程总款计(略)元(不含基础超深费用),泛亚公司已付给省建六公司工程款计394万元(基础超深费用已结算完毕),尚欠省建六公司工程款(略)元。该款扣除总工程款的1%后由泛亚公司在1997年12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给省建六公司,超期则按2%承担违约金。该合同随附工程结算清单共计21项,其中一项为付给省建六公司停工损失10万元。该合同盖有双方单位公章并有双方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1997年12月8日泛亚公司副总经理兼工程项目经理张远识签字认定双方所签付款合同中应付给省建六公司的工程款中漏算抽水台班签证,金额为(略)元。

另查明:泛亚公司在工程交付后修建30立方米水箱一个,以市场价每平方米620元计价为(略)元。

一审期间泛亚公司反诉请求省建六公司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并请求将省建六公司减少的工程量和泛亚公司自行维修的费用折抵工程款。二审期间泛亚公司当庭明确表示不主张对方承担延期交房的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省建六公司与泛亚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有效合同,并已按合同履行完毕。工程经双方结算后于1997年10月30日签订的《工程付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应全面履行。泛亚公司尚欠省建六公司工程款(略)元,加上漏算的抽水台班金额(略)元,共计欠工程款(略)元。泛亚公司所修水箱,系平方面积包干范围内的工程量,虽亦属双方约定之甩项项目,但确系该工程所必须承建之项目,且泛亚公司事后作了补建,按照公平原则,水箱款(略)元应折抵工程欠款。折抵后泛亚公司实欠省建六公司工程款(略)元,扣出总工程款的1%保修金后,泛亚公司应一次性付清工程欠款(略)元。泛亚公司未在约定的期限内给付工程欠款,依约定应承担超期付款的违约金。因泛亚公司逾期付款和增加复式楼修建,致使工期顺延16个月,工程交付时间应为1998年1月,而省建六公司于1997年10月交付房屋,并未逾期交房。泛亚公司反诉省建六公司逾期交房的理由不能成立。省建六公司依据泛亚公司和设计部门通知,减少了部分工程量,但所减少工程量仍在平方面积包干范围以内,依据合同约定平方面积包干以内设计更改的工程量减少,包干造价不作调整。双方依照该约定进行了结算,确定了泛亚公司所欠工程款数额,现泛亚公司反诉减少的工程量应折抵工程欠款的理由亦不能成立。依据合同约定,水电保修半年,在保修期内属于保修范围的维修,理应通知省建六公司,而泛亚公司未通知对方自行维修,其维修支出的费用应由自己承担。故其反诉该维修费用应折抵工程欠款的理由亦不能成立。据此判决:一、泛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省建六公司工程欠款(略)元和逾期给付工程款违约金(略)元。二、驳回泛亚公司反诉请求。本诉受理费(略)元,反诉受理费(略)元,财产保全费5770元,共计(略)元由泛亚公司负担。

泛亚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工程款结算合同》违背其意志,是其工地负责人受对方指使与之恶意串通签订的,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省建六公司答辩请求维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泛亚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双方所签《工程付款合同》,加盖有双方单位公章,并有泛亚公司副总经理兼工程项目经理张远识签字,且该合同随附工程结算清单21项亦有泛亚公司总工程师签字确认,泛亚公司对其总工程师签字一节当庭亦表示认可。故双方所签《工程付款合同》和工程结算清单本院予以认定。泛亚公司上诉主张该合同系其工地负责人张远识与对方恶意串通所签,没有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由泛亚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郭彦祯

代理审判员谢卫东

代理审判员贾静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某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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