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与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涛,湖南省益阳市三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陆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刘某与被告陆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某经本院公告传唤后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2009年12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用于经营周转,并出示了借条,同时约定于2010年6月份归还,但被告到期后未予偿还,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陆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5日,被告陆某向原告刘某借款30000元,双方未约定利息,被告承诺于2010年6月归还,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偿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和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证实了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属实,应予偿还。被告未按期偿还借款,还应当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故对原告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陆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某借款30000元,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10年7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陆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沈伟志

审判员罗红霞

审判员杨建英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龚洪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借贷 刘某 民间 纠纷 陆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