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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某因与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覃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壮族,贵港供电局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春柱,广西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贵港供电局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戚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陆瑞琪,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覃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港市X区人民法院(2011)港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某珍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福汉、代理审判员梁辉昌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黄延肖担任庭审记录。上诉人覃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春柱,被上诉人刘某的委托代理人戚某某、陆瑞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港市X区人民法院(2011)港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港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5294元,根据一审重审结果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9997元,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覃某。

审判长刘某珍

审判员吴福汉

代理审判员梁辉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黄延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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