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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男,31岁。

委托代理人:郭绍辉,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女,31岁。

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和代理人郭绍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于2001年春节结婚,于2001年农历12月20日生一女孩叫陈某衣,双方由于认识时间短,婚后又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常因家务琐事生气。2007年春节后双方又生气后,被告离家外出,一直不与原告联系,也不尽家庭义务,双方之间已无什么感情,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

被告李某某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0年在南街打工时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01年春节举行仪式,2001年2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1年农历12月20日生一女孩叫陈某衣(现随原告生活)。由于双方是自由恋爱,刚结婚时双方感情尚好,但随后因被告的性格问题,与家庭其他成员性格不和,故此也引起双方不断发生矛盾。2007年春节后,因双方再次发生矛盾,被告以外出打工为由离家外出,从此不再与原告联系,原告经多次打听和向被告娘家讯问,都不知被告的下落,为此原告诉于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认可婚生子女由自己抚养,被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原告在审理中称原、被告共同生活中没有财产和债权债务纠纷。

本院认为:由于被告长期外出,一直也不与原告和其他人联系,并对家庭不尽自己的义务,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本院应予准许。所生子女陈某衣原告同意抚养,应由原告抚养,被告应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原告称没有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因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双方是否有财产和债权债务争议无法确认,本案不予认定,如果双方确有财产和债权债务纠纷可另行起诉。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依法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陈某衣由陈某抚养,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李某某一次性支付女儿抚养费x元(每月按100元,从2009年元月1日起到2019年共计11年,到陈某衣到18岁止),李某某有探望女儿的权利。

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西旺

审判员:赵永亮

审判员:敢自成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晁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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