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杨X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别名:杨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1年12月16日被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秀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杨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被告人杨X不法获得火药枪一支。2011年10月31日晚,被告人杨X与黄某(另案处理)各持一支火药枪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X村路口竹林旁打鸟,于次日1时许被公安民警查获,被告人杨X只身逃脱。经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该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药的非制式枪支,能够完成以火药燃烧气体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过程,具备杀伤力。

2011年11月16日,被告人杨X主动到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机动中队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X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证人黄某证言;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同案人黄某供述,扣押物报告书、收某、情况说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物证鉴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X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为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X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洪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钟皓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持有 枪支 非法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