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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土地转让合同纠纷案

时间:1998-03-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民终字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8)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朝华,程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邰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玉玺,该公司法律顾问。

贵州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协和公司)为与贵州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伟公司)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黔高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1年5月,贵州省华侨实业总公司房屋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华侨公司)经贵阳市政府批准开发贵阳市X路X—X号地块建造商品房。1994年11月17日,华侨公司与贵阳市土地管理局签订《贵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了土地出让金7812万元,取得了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1994年10月,华侨公司、宏伟公司、协和公司三方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三家公司联合开发黔灵西路二期工程项目,并以“会议纪要”的形成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义务。1995年1月5日,贵阳市土地管理局以筑土字(1995)第X号批复同意三方联建,共同履行筑土出(略)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项目竣工后,按各自分得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割土地使用权。截止1995年底,协和公司投资3245万元,宏伟公司投资257万元,两公司对该工程投资占总投资额1700万元的313%。1996年1月4日,华侨公司、宏伟公司、协和公司签订《办理土地转让协议书》,约定华侨公司、宏伟公司退出联建项目,将属自己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协和公司,由协和公司独立承担对该项目的开发工作。转让条件为:向华侨公司支付450万元,向宏伟公司支付(包括退还原投资在内的)500万元。付款期限为:在办理完土地转让手续后,先行支付给华侨、宏伟两公司各150万元;剩余部分在1996年3月30日前付给华侨公司50万元,付给宏伟公司100万元,尾款在1996年4月30日前付清。如到期不能付清,欠款部分按余款总额的20%罚款。贵阳市土地管理局于1996年2月8日以筑土字(1990)第X号批复同意将三方联建的黔灵西路X—X号地块(略)土地中属华侨公司、宏伟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全部转让给协和公司进行开发。协和公司分别于1995年12月20日和1996年2月1日共付给宏伟公司转让价款240万元,尚欠260万元逾期不付,宏伟公司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宏伟公司于1994年9月收取了贵阳城市合作银行瑞丰支行购房款165万元,后因该合同未履行,宏伟公司已于1996年2月1日和4月1日将该笔款项及利息返还给瑞丰支行。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华侨、宏伟、协和公司三方投资联建开发贵阳市X路X—X号地块,系经贵阳市土地管理局批准同意,并已完成总投资的25%以上。后经三方协议,将属于华侨、宏伟两公司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协和公司,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该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协议。受让方应严格履行自己的给付义务,逾期给付,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据此判决:(一)协和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宏伟公司土地转让价金260万元;(二)协和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宏伟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52万元。案件受理费(略)元由协和公司负担。

协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宏伟公司的投资款中有165万元系向贵阳城市合作银行瑞丰支行收取的预售房款,该款不应算作宏伟公司的投资,且该款由协和公司代为偿还,因此不应给付宏伟公司500万元。宏伟公司答辩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华侨、宏伟、协和三家公司经协商并经贵阳市土地管理局批准,联合开发贵阳市X路X—X号商品房。在投资完成25%以上时,三家公司签订《办理土地转让协议书》,该协议系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经贵阳市土地管理局批准,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协议应认定有效。协和公司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给付义务。对于协和公司提出宏伟公司的投资款中包含收取165万元房款问题,该款宏伟公司已予以返还。协和公司提出该款系由其代为偿还,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人民币由协和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雅芬

代理审判员冯小光

代理审判员贾静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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