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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某某敲诈勒索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2月10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某某,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X区人民检察院以贵南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6月11日向某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蒙某某及其辩护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1月6日晚,华润混凝土贵港有限公司的一辆桂x搅拌车运混凝土前往东环路三标段工地,途经港南区X村上塘屯时,被上塘屯的村民拦截,前后堵住搅拌车,以被告人蒙某某为首的村X村路及菜地为由,要挟以不赔偿就不放搅拌车通行,后工程承包商向某被迫将一万元人民币交给蒙某某,搅拌车才得以离开。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列举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被告人蒙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但提出被告人蒙某某具有以下从轻情节:是初犯,认罪态度好;表示退赃,悔罪明显;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某大。建议法庭对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6日晚,工程承包商向某雇请的华润混凝土贵港有限公司的一辆桂x搅拌车运混凝土在途经港南区X村上塘屯时,被上塘屯的村民拦截。以被告人蒙某某为首的村X村路及菜地为由,要挟以不赔偿就不放搅拌车通行,后工程承包商向某被迫将一万元人民币交给蒙某某,搅拌车才得以离开。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本案赃款人民币一千七百元并将其发还被害人向某。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蒙某某供述,2011年11月的一天晚上八点左右,其接到村里人的电话,说有一辆车碾塌其菜地,叫其回来处理。后回到村里其菜地转角处,便叫停该华润混凝土公司拉混凝土的车,叫有关人员协商处理车碾坏其队石渣路及碾塌其菜地的事宜。当时,已经有一部分群众在场。过了几个小时后,工地的老板过来,其讲要给出来的每个人一百元人工费,还有修路,吃夜宵,及碾坏其菜地的钱,最后谈成要一万元的赔偿。老板给其一万元钱后,其就给他的车辆通行了。一万元钱给每个来的村民人工费100元,一共发了四五千元,二千元钱交给上塘队的蒙某X叫他去拉碎石回来填路,剩下的三千元左右其用来修菜地。

2、被害人向某陈述证实,2011年11月6日20时左右,其请华润混凝土公司的工程车拉混凝土到八塘镇甘塘水库附近的施工地,在经过八塘镇X村上塘屯时,被几个群众拦住,不让车辆通过,其接到司机电话后,立即赶到现场。其见到有十几个群众围在工程车周围,不准车通过。八塘镇X村上塘队的蒙某某从外面赶回来,讲拉混凝土的工程车压坏了他们的村路,要赔偿。后来,因为工程车上装有混凝土,其要求发动车转动装料罐,否则整个罐就废了。蒙某某不让发动车,最后为了不至于造成更大的损失,就接受蒙某某提出一万元赔偿的条件。其将一万元交给蒙某某,他就叫那些群众回家,让车通过。

3、证人李某、杨XX言证实,2011年11月6日晚上8点左右,司机李某开华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一辆车牌为桂x的货车拉混凝土到八塘蒙某X村民拦住车不让通过,理由是货车压坏了村路,要求华润公司老板或工地领导来跟他们协商。最后承包方给了一万元车才能通行。

4、证人蒙某X证言证实,2011年11月一天晚上九点多钟,其见到一辆华润的搅拌车停在蒙某某菜地的转角处,车想转头返回的时候,群众不让车走。后蒙某某要求老板给一万元才能让车通行,姓向某老板给钱蒙某某后,他们就开车走了。后蒙某某给在场的群众每人一百元人工钱,当时大约有二、三十人在场,还拿出1700元给其用来修村X路,也给了其一百元人工钱。

5、证人蒙某X证言证实,2011年11月左右一天晚上8点多,有一辆华润的搅拌车被群众拦停在村路上。蒙某某回来后就代表村里的群众跟工地的老板协商,其听讲,老板给了一万元蒙某某才给那辆车搅拌车通行。后蒙某某给每个在场的群众每人一百元人工钱。

6、证人蒙某X、李某证言证实,2011年11月6日晚上,华润混凝土公司的一辆搅拌车被群众拦在新蒙某上塘屯靠近甘塘水库堤坝附近的泥路上。蒙某某讲工程车压坏了村X路,要求司机或老板赔偿。后老板怕混凝土结在罐里损失更大,只好给了一万元钱蒙某某,车才能通行。

7、证人蒙某X证言证实,2011年11月一天晚上,蒙某X跟其说有车碾着其家菜地,叫其去处理。其出到泥路看到有十多名村民在那里拦住一辆华润混凝土车不让通行。车碾坏村X村民要该车赔偿。后其儿子蒙某某叫其回去,其便回家。蒙某某给了其一百元作为当晚的劳务费。

8、证人蒙某X证言证实,2011年11月的一天晚上,一辆混凝土公司的水泥车停在泥路边。其后了解到拉水泥的车压坏大路,老板给了蒙某某一万元,蒙某某当场给生产队长蒙某x多元钱修路费用,才给拉水泥的车开走。

9、证人蒙某X证言证实,2011年11月一天晚上,其看见有一辆运水泥混凝土的车停在路上。车开进来时压到村X村民拦住车不给走。后来工地老板过来与蒙某某协商,给了10000元钱蒙某某,那辆混凝土车才通行。听说在场的群众每人分得一百元钱。

10、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本案的案发现场位于贵港市X村上塘屯及华润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桂x搅拌车在案发时被拦截的相关情况。

11、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从蒙某X处扣押本案赃款人民币一千七百元并将其发还被害人向某。

12、调取证据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提取并随案移送讯问蒙某某监控录像一张。

13、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蒙某某出生于X年X月X日,其在实施本案时已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14、抓获经过证实,2012年2月10日8时许,公安机关在贵港市X区X路X号将蒙某某传唤至派出所调查。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之间互相吻合、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蒙某某家属代其退出赃款人民币83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蒙某某所犯的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蒙某某认罪态度好,且是初犯,并已退出全部赃款,悔罪明显,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蒙某某是初犯,认罪态度好,悔罪明显等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蒙某某的犯罪事实、性某、情节、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蒙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蒙某某退出的赃款人民币八千三百元依法发还被害人向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长梁法贵

代理审判员杨冬妮

人民陪审员李某水

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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