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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某、张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2011年6月24日被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经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12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乙,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2011年6月24日被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经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12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路某某,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鲁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张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2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及其辩护人李某乙、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鲁山县X乡政府经研究,成立河沙开采办公室,负责辖区内河砂开采管理及信访评估工作。2004年以后,鲁山县成立砂资源管理局,负责鲁山县砂资源开采管理工作。2006年5月份至案发,马楼乡X村姚某砂场、叶某砂场、高某头村王某某砂场在申请办理采砂许可证过程中,姚某等人从鲁山县砂管局领取了相关申请表,依照砂管局要求,请马楼乡政府签署意见。期间,主管河砂开采办公室工作的被告人高某和时任河砂管理办公室主任的被告人张某,在没有查明申请采砂地块是否属于林地的情况下,向乡党委政府提交研究后,签署了马楼乡政府同意采砂意见。鲁山县X乡政府的意见及相关资料,对申请采砂的地段进行勘验规划后,报请平顶山市水利局为姚某、叶某、王某某办理了采砂许可证,后姚某等人即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采砂。经查,被告人高某的行为造成林地被毁225.87亩,恢复回填预算价格(略).16元,被告人张某的行为造成林地被毁172.17亩,恢复回填预算价格(略)元。

被告人高某、张某当庭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高某、张某的辩护人均认为此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的两种职责,①能否确定拟开办砂场范围是否是林地。②林地能否被批准为采砂用地。都不是二被告人职责范围,也不是乡政府的职责范围,只所以签字、盖章是政府根据自己的特殊情况,为减少用地边界纠纷,平稳信访而做的一种风险评估。另外,造成损失的问题,需要科学的评估鉴定。二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法院不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5年时任马楼乡党委副书记的高某分管砂资源管理工作,2006年张某任河砂管理办公室主任。2006年5月份至案发,马楼乡X村姚某砂场、叶某砂场、高某头村王某某砂场在申请办理采砂许可证过程中,姚某等人从鲁山县砂管局领取了相关申请表,依照砂管局要求,请马楼乡政府签署意见。期间,主管河砂管理办公室工作的被告人高某和时任河砂管理办公室主任的被告人张某,在没有查明申请采砂地块是否属于林地的情况下,向乡党委政府提交研究后,签署了马楼乡政府同意采砂意见。鲁山县X乡政府的意见及相关资料,对申请采砂的地段进行勘验规划后,报请平顶山市水利局为姚某、叶某、王某某办理了采砂许可证,后姚某等人即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采砂。经查,被告人高某的行为造成林地被毁225.87亩,恢复回填预算价格(略).16元,被告人张某的行为造成林地被毁172.17亩,恢复回填预算价格(略)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某、刘某、牛某、王某丙人证言,鲁山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类别证明、《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鲁山县砂资源管理办法》,现场勘查报告及照片,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白洪涛、杨杨、安廷甫、路某秋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张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在未确定拟开办砂场范围内是否属于林地的情况下,即为申请人签署意见同意报县砂资源综合管理局办理采砂许可证,致使林地被违法批准为采砂用地,造成重大损失,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某、公正,本院予以采信。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二被告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其他辩护意见酌情予以考虑。鉴于采沙许可证的办理是多层审批行为形成的,鲁山县南沙河采砂现象严重,造成环境被破坏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不能全部归罪于二被告人,但二被告人在履行自己的职责中,确有对工作把关不严等失职的地方,应负一定的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又主动书写悔罪书,依法可对二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及二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张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郭易

人民陪审员王某阳

人民陪审员杨鲁娜

二О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宋克己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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