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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鲁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叶某,男,鲁山县张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郭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王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某张富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叶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相识,后于同年12月按农俗举行婚礼。X年X月X日生育长女郭某洁。2007年7月26日原、被告在鲁山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共同生活中,原告才发现被告性格暴躁,对家庭不负责任,不注重培养夫妻感情。被告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并多次殴打原告,不尽丝毫家庭义务,还指使其父母把家中的房门锁换掉,使原告有家不能进,并于2011年4月份分居至今。尤其是2012年元旦,虽经原告亲属及学校调解,被告仍不思悔改,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诉请:1、判某、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郭某洁(7岁)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女儿18岁。3、共同财产位于(略)的四间两层楼房(价值约15万元)原、被告平均分配。

被告郭某未作答辩。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12月份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X年X月X日生育女儿郭某洁。2007年7月2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有生气、吵架现象。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是需要双方来维系,夫妻感情是靠双方来培养。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之间虽因家庭琐事有生气情况,但不足以说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庭审中,原告也没有证据证实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到不可弥合地步,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郭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某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某,可在判某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某张富兴

二О一二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程相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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