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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支行(以下简称工行达拉特支行)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建行黄某支行)及原审被告郑州瑞博商贸有限公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X街X路西。

负责人:李某甲(李某财),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该行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闫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行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湖北省黄某市黄某开发区X路X号。

负责人:万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尹岚,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郑州瑞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珊红,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支行(以下简称工行达拉特支行)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某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建行黄某支行)及原审被告郑州瑞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博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建行黄某支行于2009年8月17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工行达拉特支行与瑞博公司支付银行承兑汇票金额1600万某及相应的垫款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审理后,于2009年11月17日作出(2009)郑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工行达拉特支行不服该判决,于201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工行达拉特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闫某、李某乙,建行黄某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尹岚,瑞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文珊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郑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周会斌

代理审判员王磊

代理审判员孙艳梅

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孔庆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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