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汉寿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汉寿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苏贤茂,湖南海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某辉,湖南省汉寿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文,湖南龙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寿支公司。

负责人陈某,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万友,湖南龙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刘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刘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四被告委托代理人彭毅,汉寿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汉寿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申请追加刘某乙、刘某丙、周某、刘某丁为本案被告,本院书面通知了被追加的被告参加诉讼,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苏贤茂、杨某辉、被告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文、被告人保财险汉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万友、被告刘某乙及被告刘某乙、刘某丙、周某、刘某丁的委托代理人彭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2011年9月20日,四被告刘某乙、刘某丙、周某、刘某丁的亲属刘某斌驾驶湘x小型轿车载原告杨某从汉寿县X镇出发前往汉寿县方向,当车行驶至蒋家嘴镇阁金口大堤一弯道处与案外人刘某甲驾驶的、被告刘某甲所有的湖南x农用运输车相会时某撞,造成二车受损、刘某斌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原告杨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据查,肇事车辆湖南x农用运输车在被告人保财险汉寿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机动车第某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三责险)。原告为维护某身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25232.04元,其中医药费122192.41元、护某7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0元、误某2100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36113.8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1233.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鉴定费892元。

原告杨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第某组证据,户籍证明2份、身份证1份、常住人口登记卡3份、来源于汉寿县公安局,拟证明原告及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丁、刘某丙、周某的基本身份情况;

第某组证据,事故认定书1份,来源于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拟证明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划分;

第某组证据,证明1份、诊断证明1份、催款单1份、病人账务清单18份、入院记录1份、手术记录3份、X线照片报告1份、欠条1份、来源常德市第某人民医院,拟证明原告杨某因本次交通事故花费医药费122192.41元及住院天数为20天;

第某组证据,司法鉴定书1份、门诊医药费收据两份,来源于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拟证明原告的伤残等级、原告的医疗终结时某、原告的后续治疗费、后续医疗期限、护某天数以及原告开支鉴定费892元的情况;

第某组证据,证明1份、门面租赁协议1份,来源于蒋家嘴镇X区居民委员会,案外人粟美玲和原告杨某,拟证明原告长期居住在城镇、有稳定收入及原告从2009年10月起至今从事绣品行业;

第某组证据,常住人口登记卡2份,证明2份,分别来源于汉寿县X镇X村民委员会、汉寿县X区居民委员会,拟证明原告的被扶养人的基本身份情况以及被扶养情况;

第某组证据,交通费发票38张,来源于各客运公司,拟证明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花费交通费895元;

第某组证据,常住人口登记卡1份、证明2份、结婚证复印件1份,分别来源于汉寿县公安局朱家铺派出所、汉寿县X村民委员会、汉寿县X区居委会、汉寿县公安局蒋家嘴派出所、汉寿县民政局,拟证明原告被扶养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第某组证据,支付令1份,来源于汉寿县人民法院,拟证明原告拖欠案外人常德市第某人民医院医药费情况及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刘某甲辩称,1、被告刘某甲愿意依法赔偿;2、要求对原告的损失予以核实。

被告刘某甲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第某组证据,常住人口信息表7份,来源于汉寿县公安局,拟证明原告杨某华的基本身份情况、原告被扶养人的被扶养年某以及原告被扶养人伍倩雯、王孟芝的抚养费应该按农村户口计算、被扶养人伍振杰按照城镇户口计算;

第某组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物证检验鉴定报告,来源于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拟证明原告刘某斌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刘某甲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因此被告刘某甲依法只应承担本案全部损害后果30%的赔偿责任;

第某组证据,保单2份,来源于被告人保财险汉寿公司,拟证明被告刘某甲的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汉寿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三责险。

被告人保财险汉寿公司辩称,1、因为本起事故造成一死一伤,要求按总损失的比例进行赔偿;2、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要求过高,要求依法予以核准;3、保险公司为原告垫付了20000元医疗费用,应该在赔偿的时某予以核减。

被告人保财险汉寿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第某组证据,交强险条款和三责险条款,来源被告人保财险汉寿公司,拟证明条款约定的内容;

第某组证据,机动车保险报案记录2份,来源于被告人保财险汉寿公司,拟证明被告刘某甲车辆的投保情况以及特别约定;

第某组证据,信息资料1份,来源于被告人保财险汉寿公司,拟证明被告人保财险汉寿公司已经向本案原告赔付了20000元款项。

被告刘某乙、刘某丙、周某、刘某丁辩称,1、被告依照法律规定不应该承当原告的赔偿责任,法院应该予以驳回;2、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不能够用于支付原告的损失;3、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要求过高,要求依法予以核准;4、原告的损失应该与被告刘某乙、刘某丙、周某、刘某丁的损失按比例在被告刘某甲及被告人保财险汉寿公司处获得赔偿。

被告刘某乙、刘某丙、周某、刘某丁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第某组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来源于汉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拟证明本案四被告的亲属刘某斌已经死亡,四被告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第某组证据,证明1份,来源于汉寿县公安局蒋家嘴派出所,拟证明被告周某为死者刘某斌之母。

此外,依被告刘某丙、周某、刘某丁的申请,本院依法对死者刘某斌的直系亲属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

经庭审质证,针对原告杨某的举证,被告刘某甲、人保财险汉寿公司、刘某乙、刘某丙、周某、刘某丁质证后共同认为,对原告提交的第某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组证明显示原告杨某为农业家庭户口;对原告提交的第某组证据无异议;对原告提交第某组证据中的证明,认为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应该有单位及负责人盖章及签名,对该组证据中的催款单的关联性有异议,另外认为原告虽提交了相关诊断证明,但未提交相关医院费发票,且一日清单没有加盖医院公章,无法核实其真实性,故原告的医药费的损失只能确认为43000元,对没支付的医药费不能作为原告的医药费损失,此外对该组证据中的欠条的合法性有异议,认为未加盖公章,且与本案无关联性;对原告提交的第某组证据中鉴定费无异议,对司法鉴定书中医疗终结时某的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不能作为误某的依据,对司法鉴定书中的其他内容无异议;对原告提交的第某组证据中的证明有异议,认为居委会不具有证明原告经商的资格,另外对门面租赁协议有异议,认为无法确认其真实性,无法证明原告应该按城镇户口标准计算其损失;对原告提交的第某组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几份证据无法证明抚养人与被扶养人之间的关系,无法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对原告提交的第某组证据,认为大多为连号,不具真实性;对原告提交的第某、九组证据无异议。另外,被告刘某甲、人保财险汉寿公司对原告提交的第某组证据的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按照常住人口登记卡显示被告周某的户口不是死者刘某斌的母亲,不能作为本案被告,该组证据也未显示被告刘某丁和死者刘某斌是父子关系。针对被告刘某甲的举证,原告杨某、被告人保财险汉寿公司质证后均无异议,被告刘某乙、刘某丙、周某、刘某丁质证后对被告刘某甲提交一、三组证据的无异议,对被告刘某甲提交的第某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组证据无法认定对原告的赔偿按照该比例划分。针对被告人保财险汉寿公司提交的证据,原告杨某及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周某、刘某丁质证后均无异议;针对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周某、刘某丁提交的第某组证据,原告杨某、被告刘某甲、人保财险汉寿公司质证后均认为,对其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无法达到被告刘某乙、刘某丙、周某、刘某丁的证明目的,对第某组证据无异议。对本院依申请调查的证据,原、被告均未提出异议。

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本院依申请调查的证明,本院认证如下:

原告提交的第某组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该组证据虽显示被告周某系被告刘某乙的母亲,未显示刘某丁、周某系受害人刘某斌的父母,但根据本院的调查笔录显示,被告周某、刘某丁系受害人刘某斌的父母,系本案适格被告,故对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第某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性,被告质证后均无异议,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第某、九组证据,原告提交了相关的诊断证明、入院记录、用药清单等证明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花费的医药费,虽原告未提交住院发票,但该二组证据足以反映原告花费医药费情况,故对该二组证据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第某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性,被告质证后虽有异议,但被告均未申请重新鉴定,且未提交反证,故对该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第某组证据,居民委员会属于基层组织,对该居委会居民的的情况较为了解,故对该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第某、八组证据,来源合法,且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充分反映了原告被扶养人的人数及抚养份额,故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第某组证据,原告提交的票据大多均为连号,缺乏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但事故发生后,原告住院就医必然花费交通费,本院酌情考虑为500元。被告刘某甲提交的三组证据,均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保财险汉寿公司提交的二组证据均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且原告杨某及其他到庭被告质证后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刘某乙、刘某丙、周某、刘某丁提交的第某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但无法证明其证明目的,故对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被告刘某乙、刘某丙、周某、刘某丁提交的第某组证据,原告及其他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依申请调查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且原、被告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0日20时40分,三被告刘某丙、周某、刘某丁的直系亲属及被告刘某乙的同居对象刘某斌驾驶湘x小型轿车载原告杨某从汉寿县X镇出发前往汉寿县方向,当车行驶至蒋家嘴镇阁金口大堤一弯道处与案外人刘某甲驾驶的、被告刘某甲所有的湖南x农用运输车相会时某撞,造成二车受损,刘某斌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原告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汉寿县公安局汉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斌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刘某甲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常德市第某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天,花费医药费122192.41元。经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情评定为两个十级伤残,医疗终结时某为180天,需一人护某90天,二期多处固定解除术约需12000元,医疗期30天,需一人护某30天。本次事故发生时,湘x小型轿车的实际所有人为刘某斌,湖南x农用运输车的实际所有人为被告刘某甲,案外人刘某甲系被告刘某甲的雇请人员。湖南x农用运输车在被告人保财险汉寿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三责险。交强险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保险期限为2011年7月20日0时某2012年7月19日24时某。三责险赔偿限额200000元,保险期为2011年7月20日0时某2012年7月19日24时某,三责险合同未约定不计免赔率,约定每一赔案绝对免赔额为2000元。

另查明,原告杨某的户口性质虽为农业家庭户口性质,但其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在汉寿县X区居委会,职业为个体工商户,长期从事绣品经营。

被扶养人有其女儿伍倩雯,X年X月X日出生,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年某为3年,儿子伍振杰,X年X月X日出生,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年某为10年,子女由原告及其配偶共同抚养;母亲王孟芝X年X月X日出生,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年某为7年,由原告及原告的姐姐二人共同赡养。被告刘某乙与死者刘某斌系同居关系,被告刘某丙系死者刘某斌之子,被告周某系死者刘某斌之母,被告刘某丁系死亡刘某斌之父。本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保财险汉寿公司赔偿了原告杨某20000元。

又查明,原告各项损失为:1、医药费122192.41元。医疗费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常德市第某人民医院抢救,共花费医药费122192.41元,在举证期间内提交了证明1份、诊断证明1份、催款单1份、病人账务清单18份、入院记录1份、手术记录3份、X线照片报告1份、欠条1份,且常德市第某人民医院对原告杨某的医药费欠款申请了支付令,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故对其诉求本院予以支持。2、护某6000元。护某应根据护某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某人数、护某期限确定。护某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某的规定计算;护某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某的,参照当地护某从事同等级别护某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原告未提交护某人员的收入情况,本院参照湖南省护某从事同等级别护某的劳务报酬标准,护某本院酌定为每人每天50元,根据司法鉴定书,原告需1人护某120天,共计6000元(50元/天×120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湖南省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2元,原告杨某住院20天,共计240元(20天×12元/天)。4、误某16233元。误某应根据受害人的误某时某和收入状况确定。误某时某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某的,误某时某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某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某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某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某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原告未提交其固定收入情况,本院参照湖南省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某职工的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即按湖南省2010年某批发零售业从业人员的年某均收入27828元计算,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杨某的误某时某为210天,故其误某为16233元(27828÷12÷30×210)元。5、交通费本院酌情考虑为500元。6、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构成二个十级伤残,其精神必然遭受较大的创伤,本院酌情考虑为6000元。7、后续治疗费12000元。8、鉴定费892元。9、残疾赔偿金36113.88元。残疾赔偿金应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某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某算。但六十周某以上的,年某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某以上的,按五年某算。湖南省2011年某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6518元,原告杨某的户口性质虽系农业家庭户口,但其户籍所在地在城镇,且有稳定收入,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原告因本次事故构成二个十级级伤残,残疾赔偿金按11%计算,原告杨某定残时某未年某六十周某,应按20年某算,故残疾赔偿金为36339.60元(16518元/年×20年×11%),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36113.88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10、被扶养人生活费11056.3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根据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某城镇X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某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年某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某活消费支出额。被扶养人伍晴雯、王孟芝的户口性质虽为农村户口,但原告杨某长期居住在城镇且有稳定收入,且根据司法实践,被抚养人的抚养性质取决于扶养人的扶养人能力,故被扶养人伍晴雯、王孟芝的被扶养生活费应按城镇标准计算。根据原告被抚养对象的人数、年某、原告的伤残等级及抚养的份额及年某偿总额累计数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1056.38元。即(7×11825+3×11825÷2)×11%。以上合计211227.67元。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应依法获得相应赔偿。本案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某十六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某十一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某者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第某者的损失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按机动车各方的过错程度确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故本案先应由被告人保财险汉寿公司在其承保的湖南x农用运输车的交强险赔偿限额122000元范围内,赔偿原告和本起交通事故的另外一位受害人刘某斌的各项损失。因本案原告和另一受害人刘某斌的损失超出了交强险赔偿限额,故本案原告和第某受害人刘某斌的损失应按其损失比例在交强险范围内获得赔偿。本案原告杨某华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目内负责赔偿的损失为75903.26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金36113.88元、护某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交通费500元、误某16233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1056.38元。本院已确定本起交通事故另一受害人刘某斌应由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目内负责赔偿的损失为552335元,二位受害人应由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目下负责赔偿的损失合计为628238.26元,超过了交强险死亡伤残费用赔偿限额(赔偿限额为110000元)。本案原告在该项目中的损失占二位受害人总损失合计的12.08192%(75903.26÷628238.26),故本案原告杨某的损失应由被告人保财险汉寿公司死亡伤残赔偿项目下负责赔偿的损失为13290.11元(12.08192%×110000)。原告杨某的损失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项下负责赔偿的损失合计为134432.41元,其中医药费122192.4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本院已另案查明本次交通事故的另一位受害人刘某斌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项目下的损失为1504.26元,二位受害人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目下的损失合计为135936.67元,超过了交强险医疗费费用赔偿限额(赔偿限额为10000元)。本案原告杨某在该项目中的损失占二人损失合计的98.8934%(134432.41÷135936.67),故原告杨某的损失应由被告人保财险汉寿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项目下赔偿损失为9889.34元(98.8934%×10000)。原告杨某的损失在交强险赔付后,超出部分为188048.22元(211227.67-13290.11-9889.34)。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188048.22元,应由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的刘某斌及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的刘某甲按70%和30%的比例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刘某甲系被告刘某甲聘请的司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刘某甲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刘某甲承担。刘某斌因本次交通事故死亡,其赔偿责任应由刘某斌与被告刘某乙同居期间共同共有的财产或刘某斌的遗产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予以赔偿。按过错程度,被告刘某甲应承担原告的损失为56414.47元(188048.22×30%),被告刘某乙在与刘某斌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范围内和刘某斌的遗产继承人在刘某斌的遗产继承范围内应赔偿原告的损失为131633.75元(188048.22×70%)。

应由被告刘某甲赔偿的56414.47元,依据被告刘某甲与被告人保财险汉寿公司签订的三责险合同,被告人保财险汉寿公司应在第某者责任险赔偿限额200000元内按合同约定,赔偿被保险车辆湖南x农用运输车对第某者即本案原告和本起交通事故另一受害人刘某斌造成的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因被告刘某甲愿意被告人保财险汉寿公司在第某者责任保险范围内直接向原告进行赔偿,故被告人保财险汉寿公司按第某者责任险合同约定赔偿给被告刘某甲的损失应直接赔偿给原告,按三责险保险合同内容(被保险人负次要责任免赔率为5%,每一案绝对免赔额为2000元,仲裁或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告人保财险汉寿公司在第某者责任保险范围限额直接赔偿原告及本起事故的另一位受害人损失188000元。

本案应由被告刘某甲负责赔偿的损失为56414.47元,本院已另案查明本次交通事故的另一受害人即死者刘某斌应由被告刘某甲负责赔偿的损失为151655.61元,二位受害人由刘某甲应该赔偿的损失合计为208070.08元。超出被告人保财险汉寿公司在三责险范围内赔偿限额188000元,故被告人保财险汉寿公司应按二位受害人应由刘某甲赔偿的金额比例由被告人保财险汉寿公司直接赔偿,即被告人保财险汉寿公司直接在三责险范围内赔偿本案原告50796.33[(56414.47-892×30%)÷(208070.08-892×30%)×188000]剩余部分5618.14元(56414.47-50796.33)由被告刘某甲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某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某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某条、第某条第某款、第某五条第某款第(六)项、第某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某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第某款、第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某条、第某条、第某七条第某款、第某款、第某八条、第某九条、第某十条、第某十一条、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第某十五条、第某十八条、第某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寿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项目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杨某各项损失13290.11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寿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项目的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杨某各项损失9889.34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寿支公司在机动车第某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杨某各项损失50796.33元;

以上合计73975.7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寿支公司已赔偿20000元,尚应赔偿53975.78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四、被告刘某乙在与刘某斌同居期间的共同共有财产范围内和被告刘某丙、周某、刘某丁在刘某斌的遗产继承范围内连带赔偿原告杨某各项损失131633.75元。

五、被告刘某甲赔偿原告杨某各项损失5618.14元,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六、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00元,由被告刘某甲承担480元,被告刘某乙、刘某丙、周某、刘某堂承担11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叶久万

审判员刘某先

人民陪审员袁绍平

二0一二年某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曾见国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某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某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某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某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某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某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某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某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某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某、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某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某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某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某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某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某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某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某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某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某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某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某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某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某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某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某、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某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第某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某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某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某、护某、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某、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某、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某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某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某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某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某十条误某根据受害人的误某时某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某时某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某的,误某时某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某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某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某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某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某十一条护某根据护某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某人数、护某期限确定。

护某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某的规定计算;护某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某的,参照当地护某从事同等级别护某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某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某人员人数。

护某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某。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某、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某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某,应当根据其护某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某级别。

第某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某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某、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某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某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某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某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某算。但六十周某以上的,年某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某以上的,按五年某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某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某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某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某的,计算至十八周某;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某以上的,年某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某以上的,按五年某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某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某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某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某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某活消费支出额。

第某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