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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谢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姜某。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2年4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谢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谢某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姜某与被告杨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谢某诉称:原、被告婚后前段夫妻感情尚可,自2008年开始,被告沾上毒瘾,性格逐渐变异,导致原、被告夫妻关系不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杨某辩称:原告所诉事实不实,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谢某与被告杨某于2001年4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1年12月19日共同生育女儿杨某。原、被告婚后前段夫妻关系较好。自2010年12月开始,被告染上吸毒恶习,原、被告夫妻关系因此失和。2012年3月13日,被告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2012年3月23日,被告被送往湖南新开铺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两年。2012年4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原告在被告家亦没有嫁妆。原、被告婚后共同债务计:欠张立香10000元、欠杨某均5000元、欠沈月香5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谢某与被告杨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小孩杨某在被告杨某强制戒毒期满之前由原告谢某抚养,原告自愿不要求被告支付小孩抚养费,在被告杨某强制戒毒期满之后由被告杨某抚养,原告每月支付被告小孩抚养费300元,直至小孩杨某年满18周岁止,该款由原告按季度支付;

三、原、被告婚后共同债务中欠张立香10000元由被告偿还,欠杨某均5000元和欠沈月香5000元,共计10000元由原告偿还;

四、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

五、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谢某斌

二0一二年五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胡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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