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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达发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肖某某工程款纠纷案

时间:2000-01-3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海中法民终字第24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海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口达发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X路X号军区四所铺面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开江县X乡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海口达发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肖某某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海口达发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196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韩小丽

审判员何敦绽

审判员甘文萍

二OOO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麦丹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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