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乃吉米丁·买买提、买买提·阿不都拉·托乎提瓦克贩卖毒品案

时间:2002-03-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高刑终字第4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2)高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乃吉米丁·买买提(曾用名:乃吉丁、乃米丁),男,42岁(X年X月X日出生),维吾尔族,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小学文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X镇X村农民,住该村X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4月12日被羁押,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付某某,北京市铎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买买提·阿不都拉·托乎提瓦克(曾用名:买买提·托乎提·艾合买提),男,33岁(X年X月X日出生),维吾尔族,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小学文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阿克萨拉依乡乌尊艾热克村农民,住该村X组X号(以上身份情况为上诉人自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4月12日被羁押,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乃吉米丁·买买提、买买提·阿不都拉·托乎提瓦克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01年12月7日作出(2001)二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乃吉米丁·买买提、买买提·阿不都拉·托乎提瓦克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强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乃吉米丁·买买提及其辩护人付某某、上诉人买买提·阿不都拉·托乎提瓦克到庭参加诉讼。受本院聘请,中央民族语文翻译局热依汗·居马洪担任本案维吾尔族语文翻译。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01年4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乃吉米丁·买买提伙同买买提·阿不都拉·托乎提瓦克,在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里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463.95克时,被当场抓获归案。毒品已全部起获并收缴。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是:

1、证人帕提·古丽(下称:古丽)的证言证实,2001年4月11日中午12时许,乃吉米丁给古丽打电话问有5000片“冰片”要不要。古丽说要,并约好4月12日上午再电话联系。当晚,古丽给乃吉米丁打电话联系买毒品的事,乃吉米丁告诉古丽,每片13元,把钱准备好,再和他联系。4月12日下午1点30分左右,古丽给乃吉米丁打电话,告之钱已准备好。乃吉米丁约古丽在木樨园环岛克里木餐厅见面。大约14时左右,乃吉米丁在木樨园与古丽见面后,上了出租车。在车上,乃吉米丁看完钱,便打电话,让对方把东西准备好,在马家堡西里等着。出租车到马家堡后,乃吉米丁让把钱给他,并说送货的人马上就会把货送到。乃吉米丁拿着(略)元下车,车边上站着一个维族青年上车交货。后乃吉米丁和维族青年被警察抓获。

2、证人阿依加玛丽的证言证实,乃吉米丁大约从一年前开始经常带着他儿子到阿依加玛丽的饭店吃饭。

3、买买提·阿不都拉·托乎提瓦克的供述:2001年4月12日下午2点多钟,阿不都拉按照乃吉米丁的指示,带着毒品到马家堡十字路口等着乃吉米丁,乃吉米丁从出租车下来后,乃吉米丁让阿不都拉将毒品交给车上的新疆女子,阿不都拉下车后就被警察抓住了。

4、起获的毒品照片证实,起获的物品是数包用兰色小塑料袋装着的红色药片。

5、北京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毒)检字(2001)X号毒品检验报告,结论:所送乃吉米丁尿液中未检验出毒品。

6、北京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毒)检字(2001)X号毒品检验报告证实,所送红色药片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但在阿不都拉尿液中未检验出毒品。

7、北京市公安局收缴毒品清单(京公毒收字X号)证实,从阿不都拉处收缴毒品甲基苯丙胺5312粒,重463.95克。

8、北京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明细帐单查询单证实,乃吉米丁在2001年4月11日至12日间,使用(略)号码的手机与阿不都拉使用(略)的手机、帕提·古丽使用的手机通话的情况,该情况与帕提·古丽所证实的情况及阿不都拉的供述相符。

9、辨认记录证明,经阿不都拉对公安机关出示的10张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第8张照片即乃吉米丁是与其联系贩毒的人。

10、北京市公安局缉毒支队出具的工作说明和抓获经过等书证证实,乃吉米丁·买买提、买买提·阿不都拉·托乎提瓦克系在贩毒时被当场抓获的。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乃吉米丁·买买提伙同被告人买买提·阿不都拉·托乎提瓦克为谋取暴利,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贩卖毒品数量大,依法均应惩处。被告人乃吉米丁·买买提的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乃吉米丁·买买提、买买提·阿不都拉·托乎提瓦克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乃吉米丁·买买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买买提·阿不都拉·托乎提瓦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随案移送的扣押被告人乃吉米丁·买买提的移动电话机(摩托罗拉牌、蓝色)一部、身份证(乃吉丁)一个和被告人买买提·阿不都拉·托乎提瓦克的移动电话机(爱立信牌)一部,均予以没收。

乃吉米丁·买买提上诉提出:毒品不是其的,其是受他人指使取毒资款;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乃吉米丁·买买提的辩护人提出:乃吉米丁·买买提是从犯,系特情引诱犯罪,毒品未实际流入社会;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对乃吉米丁·买买提从轻处罚。

买买提·阿不都拉·托乎提瓦克上诉提出:其不明知是毒品;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的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属实。在本院审理中,上诉人乃吉米丁·买买提及其辩护人、上诉人买买提·阿不都拉·托乎提瓦克均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书所列证据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对于上诉人乃吉米丁·买买提上诉所提:毒品不是其的,其是受他人指使取毒资款及其辩护人所提乃吉米丁·买买提是从犯,系特情引诱犯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乃吉米丁·买买提积极联系并参与买卖毒品、收取毒资的行为,有证人证言、毒品检验报告、毒品收缴清单、北京移动通信公司客户明细帐单查询单、辨认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抓获经过及同案买买提·阿不都拉·托乎提瓦克的供述等大量证据在案证实。故乃吉米丁·买买提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上诉人买买提·阿不都拉·托乎提瓦克上诉所提:其不明知是毒品的上诉理由,经查,现有证人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毒品鉴定结论、收缴毒品清单等证据证实买买提·阿不都拉·托乎提瓦克明知系毒品仍予以取送并已收取贩毒的人民币2000元的事实,且买买提·阿不都拉·托乎提瓦克在预审期间亦曾供述,并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对于买买提·阿不都拉·托乎提瓦克所提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买买提·阿不都拉·托乎提瓦克与他人共同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63.95克,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大,一审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及其在犯罪中的情节、作用,对其所作定罪量刑之判决并无不当。现其无法定从轻、减轻处罚之情节,故其所提上诉理由,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乃吉米丁·买买提伙同上诉人买买提·阿不都拉·托乎提瓦克为牟取暴利,无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贩卖毒品数量大,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均应依法惩处。一审法院根据乃吉米丁·买买提、买买提·阿不都拉·托乎提瓦克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的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且对买买提·阿不都拉·托乎提瓦克的量刑适当,应予维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所提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对买买提·阿不都拉·托乎提瓦克的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的意见正确。鉴于本案的具体情节,对乃吉米丁·买买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对于乃吉米丁·买买提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二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中对被告人乃吉米丁·买买提的定罪部分和主文第二项、第三项,即:被告人买买提·阿不都拉·托乎提瓦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随案移送的扣押被告人乃吉米丁·买买提的移动电话机(摩托罗拉牌、蓝色)一部、身份证(乃吉丁)一个和被告人买买提·阿不都拉·托乎提瓦克的移动电话机(爱立信牌)一部,均予以没收。

二、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二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中对被告人乃吉米丁·买买提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乃吉米丁·买买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建华

代理审判员马宏玉

代理审判员周川

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马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