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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与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撤消案

时间:1996-11-0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6)经复议字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复议决定书

(1996)经复议字第X号

申请复议人(原审被制裁人):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路X号。

申请复议人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下称营业部)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黑经终字第X号民事制裁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黑经终字第X号民事制裁决定只对复议申请人进行处罚,而未对索要法外高息的黑龙江省工银城市信用合作社进行处罚,不符合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且资金拆借协议约定的法外高息已被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扣押,不能对申请复议人再行制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复议人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与黑龙江省工银城市信用合作社X年10月12日签订的资金拆借协议有关拆借期限和利率的约定,均违反了我国有关法规,应认定其无效。对此,双方均有过错。黑龙江省工银城市信用合作社尚未实际取得双方资金拆借协议约定的超过法定利率的利息,而且该笔非法利息已被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予以扣押,因此,对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可不再予以追缴非法利息。本院对申请复议人撤销原审制裁决定的请求予以支持,决定如下:

撤销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黑经终字第X号民事制裁决定。

审判长李国光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朱海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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