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与连云港美好电子有限公司、香港美好企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时间:1996-04-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5)行终字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某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1995)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南京海关关长。

委托代理人:葛某某,南京海关干部。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南京海关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连云港美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施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群,北京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伟时,北京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香港美好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中环夏悫道X号远东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赖某乙,该公司董事。

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以下简称南京海关)不服江苏省高某人民法院(1994)苏高某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1994年4月29日,上诉人南京海关作出(94)宁关(查)字(略)号处罚通知书,认定被上诉人连云港美好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好公司)将进口空调器整机和部分家用电器伪报为进料加工项下的保税货物,并在转关运输途中自行出售家用电器,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某则》第三条第二项、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没收美好公司在扣的走私货物空调器室内机1098台、室外机1096台、软管109件,并追缴其余走私货物的等值价款计人民币(略)元整。美好公司对南京海关的处罚决定不服,向江苏省高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江苏省高某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美好公司的行为属于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中申报不实的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实施某则》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予以处罚。南京海关依照该细则第三条第二项以构成走私行为予以处罚,属于适用法规不当,应予撤销。同时,南京海关认定美好公司转关运输途中出售家电行为的证据不足,其处以追缴走私货物等值价款计人民币(略)元的处罚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第2目,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撤销南京海关(94)宁关(查)字(略)号处罚通知书,南京海关应当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某则》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重新处理。

南京海关不服该判决向我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其理由是:美好公司具有走私故意,其将空调器整机伪报为制冷机散件,已构成走私而不是申报不实;美好公司转关运输途中出售家电的证据充分、确凿,应予认定。

美好公司答辩称:两次进料加工均通过合法形式申请、登记、查验,且转关途中有海关人员监管,其既没有走私,也没有违反海关监管,南京海关认定其走私、原审法院认定其违反海关监管均缺乏事实依据;南京海关认定其转关途中出售家电证据不足。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书的第二项,并由南京海关赔偿其经济损失。

被上诉人香港美好企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与美好公司相同。

经审理查明:美好公司系香港美好企业有限公司在江苏省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注册的独资公司。其经营范围是生产、组装、销售空调器和摩托车。1993年4月16日,美好公司经连云港海关审查批准,以进料加工名义进口保税货物制冷机散件430套(实际为空调器整机),存放于连云港纺织品进出口仓库。1993年5月18日,美好公司又向连云港海关申请第二批进料加工登记,进口制冷机散件1517套。经连云港海关批准,同意该批货物从南京新生圩码头进关,转关运输至连云港,指定存放仓库为连云港保税仓库,连云港海关并指派两名海关人员对转关运输进行监管。5月19日,美好公司在新生圩海关办理了转关运输手续后,在未告知海关监管人员的情况下,自行安排了15辆集卡将转关货物运往连云港。5月21日晚,15辆集卡陆续到达连云港市纺织品进出口仓库(非连云港保税仓库),随车人员擅自开启海关封志,将货物全部卸入仓库。5月22日凌晨,连云港海关监管人员赶到存货地点,将货物全部封存。同日,海关人员对美好公司存放于纺织品仓库的两批货物进行了清点,均为日本原装分体式空调器整机,数量为2183件。1993年8月25日,南京海关将上述空调器扣留后,于同年11月转运并封存于南京新生圩保税仓库至今。南京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某则》第三条第二项,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于1994年4月29日作出(94)宁关(查)字(略)号处罚通知书。原审法院以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南京海关的处罚通知书,限制一个月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本院认为:美好公司于1993年4月16日、5月18日两次以进料加工名义申报进口的保税货物制冷机散件,实际为分体式空调器整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某则》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走私行为。南京海关(94)宁关(查)字(略)号处罚通知中认定美好公司走私并决定没收在扣走私空调器是正确的。但南京海关认定美好公司转关运输途中出售家电的证据不足。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某则》第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江苏省高某人民法院(1994)苏高某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中关于撤销南京海关(94)宁关(查)字(略)号行政处罚通知书中追缴其余走私货物等值价款计人民币(略)元的决定。

二、撤销江苏省高某人民法院(1994)苏高某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中关于撤销南京海关(94)宁关(查)字(略)号行政处罚通知中没收美好公司在扣走私货物部分。

三、维持南京海关(94)宁关(查)字(略)号处罚通知中没收美好公司走私货物空调室内机1098台、室外机1096台、软管109件的决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万元,由上诉人南京海关负担3万元;被上诉人美好公司负担6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岳志强

审判员蔡小雪

代理审判员段小京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素琴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