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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太集运有限公司、香港德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铁行渣华有限公司、赫伯罗特货柜航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5-02-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沪海法商初字第9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泛太集运有限公司((略),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告示打道X号美国万通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安杰.马丁维伯((略)),董事。

委托代理人汪淮江,上海市斯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香港德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略)&(略)((略))Lt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告示打道X号美国万通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黑格.贝尔(Mr.(略))。

委托代理人汪淮江,上海市斯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铁行渣华有限公司(P&(略)),住所地荷兰鹿特丹X号信箱((略),(略),(略)).

法定代表人罗格.保罗.马里.万.索比((略)),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晨飚,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敏,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赫伯罗特货柜航运有限公司((略)-(略)),住所地德国汉堡邮政信箱1026,堡林达姆25,哈帕葛劳埃德豪斯((略)-(略)-Haus,(略),(略),(略),(略).)。

法定代表人弗兰克.伯格(Mr.(略))、雷恩哈德.德斯莱夫斯(Mr.(略))。

委托代理人李晨飚,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敏,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泛太集运有限公司、香港德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铁行渣华有限公司、赫伯罗特货柜航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一案,两原告以相关案件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05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泛太集运有限公司、香港德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铁行渣华有限公司、赫伯罗特货柜航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31.7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015.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辛海

代理审判员钱旭

代理审判员孙英伟

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金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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