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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0年5月11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农历正月底,被告人侯某某将一颗罂粟果的籽非法种植到新郑市X镇侯某南地其承包的果园西边空地里,至2010年5月11日被民警查获并被当场全部销毁。经清点其所种植的罂粟苗共计806株。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806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侯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王勇

二Ο一Ο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罗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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