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东莞市东深经济发展总公司,住所地东莞市X镇东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贤,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顺德市X镇农业发展集团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X镇X村(广珠公路边)。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大川,广东拓孚创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万山,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东水利水电综合经营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X路X号燕侨大厦X楼B2座。
法定代表人陈某。
第三人广东省供水工程管理总局,住所地广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东海,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东深经济发展总公司诉被告顺德市X镇工业公司、第三人广东水利水电综合经营开发总公司、第三人广东省供水工程管理总局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东深经济发展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略)元,财产保全费(略)元,合计(略)元,由原告东莞市东深经济发展总公司承担。
审判长刘子平
代理审判员卢海
代理审判员李蔚婕
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黄迅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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