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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东深经济发展总公司与顺德市陈某镇农业发展集团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7-2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50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东莞市东深经济发展总公司,住所地东莞市X镇东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贤,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顺德市X镇农业发展集团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X镇X村(广珠公路边)。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大川,广东拓孚创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万山,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东水利水电综合经营开发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X路X号燕侨大厦X楼B2座。

法定代表人陈某。

第三人广东省供水工程管理总局,住所地广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东海,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东深经济发展总公司诉被告顺德市X镇工业公司、第三人广东水利水电综合经营开发总公司、第三人广东省供水工程管理总局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东深经济发展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略)元,财产保全费(略)元,合计(略)元,由原告东莞市东深经济发展总公司承担。

审判长刘子平

代理审判员卢海

代理审判员李蔚婕

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黄迅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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