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诉人河南亚太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郝某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亚太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雁群,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某某。

委托代理人肖某丁。

上诉人河南亚太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郝某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09)洛龙法白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亚太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丙、张雁群,被上诉人郝某某委托代理人肖某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被告河南亚太建设有限公司承建洛阳天裕车业有限公司汽车城附属工程。同年10月28日,被告方同原告方洛阳市洛龙区锦源彩钢销售部签订一份钢结构工程施工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钢结构厂房顶全部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为甲方预付款到乙方帐号之日起十五日内,工程总造价x元,工程全部安装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留3000元质保金,全部余款付给乙方,质保期为一年。合同还约定,如一方违约按合同总金额的0.02%承担违约责任。后双方于2009年1月16日签订一份保证书,约定为加快工程进度,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以便使工程七天内全部做完,先付锦源钢构人工费一万元,七日内完工后再付六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每天支付对方违约金500元。双方签订协议后,原告按期完成了全部工程。后因被告方未完成洛阳天裕车业有限公司的其它工程,被告方撤离该项目,洛阳天裕车业有限公司解除了同被告的承包合同。原告无奈到郑州找被告公司要帐,讨要无着后遂诉至本院。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后,又签订一份保证书,该保证书应视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原告在保证书签订后即全部完工,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x元,被告未及时付款显属违约,应按双方约定支付违约金,但双方约定每天500元的违约金比例显属过高,应按合同总金额的0.02%/日计算违约金。关于工程质保金,由于洛阳天裕车业有限公司已解除了同被告的承包合同,被告无权再留置质保金。至于原告要求赔偿讨账费用,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河南亚太建设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x元,并自2009年2月24日起按合同总金额的0.02%(日)支付违约金,至判决确定之日止。二、原、被告双方其他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2121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共计3141元,由被告承担。

亚太公司上诉称,一、原审支持被上诉人违约金的诉请是错误的。合同生效后,被上诉人的施工进度一直未按约定进行。在发包方的一再催促下,2009年1月16日,上诉人、被上诉人签署了一份保证书,约定上诉人先支付x元,被上诉人保证7日内完工。如任何一方违约,每天支付对方违约金500元。上诉人按保证书的约定,将x元支付给了被上诉人,但被上诉人至今也未将工程完工。故被上诉人违约在先。二、原审支持被上诉人对未完工程工程款的主张是错误的。被上诉人的诉求是建立在工程量全部完成的基础上的。但其并未将工程全部完工。三、支持被上诉人对质保金的请求错误。双方合同约定3000元的质保金,质保期为1年。该期限未满本不应该支持被上诉人这部分诉求。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为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x元。驳回被上诉人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讼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郝某某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根本不能成立。一、上诉人称“原审支持被上诉人违约金的诉请是错误的”,他的这种说法在事实上和法律角度上都是站不住脚的。2008年上诉人承建洛阳天裕车业有限公司汽车城的相关工程,同年10月28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一份钢结构工程施工安装合同,合同生效后被上诉人严格履行着自己的义务,然上诉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从而导致该项工程进度缓慢。2009年1月16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一份保证书,被上诉人保证7日内完工,完工后上诉人再付陆万元余款按合同执行,如一方违约每天支付对方违约金500元。保证书签订后被上诉人在7日内将工程全部竣工,之后被上诉人到处找上诉人验收付款却找他不到,陆万元也未付,最后才得知上诉人因未能完成洛阳天裕车业有限公司的其它工程而双方解除了上诉人的工程合同。二、上诉人声称“原审支持被上诉人对未完工程工程款的主张是错误的。”上诉人的这种说法根本就是与法无据之事。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双方对所欠工程款的金额一致认定为x元人民币,如果未能完工又有谁能认可这x元的工程欠款呢!同时,前面我们也讲到保证书签订后,被上诉方在7日内完工,在工程完工后到处寻找上诉人却找而不到。在一审开庭审理此案时,才得知上诉人与天裕车业有限公司解除了建筑承包合同,假如说被上诉人未能完工,上诉方为何不与被上诉人解除合同呢。上诉人既不与被上诉人解除合同,同时又拿不出有被上诉人签字的未能完工的相关证据,而且该工程早已在其使用当中。上诉人与总发包方早已解除合同,那么上诉方根本无权要求扣押被上诉方3000元所谓的工程质保金。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2008年10月28日亚太公司同业主为郝某某的洛阳市洛龙区锦源彩钢销售部签订的钢结构工程施工安装合同,及2009年1月16日双方签订的保证书均为有效。因亚太公司未完成洛阳天裕车业有限公司的其它工程,亚太公司撤离了该项目,洛阳天裕车业有限公司亦解除了同亚太公司的承包合同。现亚太公司认为郝某某至今也未将工程完工与事实不符,亚太公司应按约定向郝某某支付剩余工程款x元,其未及时付款亦属违约,应按双方约定支付违约金。因洛阳天裕车业有限公司解除了同亚太公司的承包合同,亚太公司留置质保金没有法律依据。故亚太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2121元由河南亚太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许珂

审判员王某涛

审判员王某喜

二O一O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许巧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