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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建华船务有限公司与海南省海洋渔业总公司船舶修造厂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0-04-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琼经终字第20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琼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建华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X号东方洋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何某某,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省海洋渔业总公司船舶修造厂。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X镇。

负责人苏某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高峰,海南高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某贞,白马井港法律服务所职员。

原审被告海南省海洋渔业总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X镇。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郭某某,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海南建华船务有限公司、上诉人海南省海洋渔业总公司因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海口海事法院(1999)海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海南建华船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何某某,上诉人海南省海洋渔业总公司船舶修造厂的委托代理人苏某贞,原审被告海南省海洋渔业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某某、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海南建华船务有限公司同海南省海洋渔业总公司船舶修造厂在修理建华山轮过程某,对增加修理的项目确认的时间、金额、顺延的天数及责任承担等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口海事法院(1999)海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口海事法院重审。

审判长范忠

审判员曾令宏

代理审判员高江南

二000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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