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海南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男,1950年7月出生,汉族,系山东省荷泽市制药厂职工,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某,男,1957年10月出生,汉族,昌江黎族自治县青山农场职工,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乙,男,1949年7月出生,汉族,广东省信宜县人,昌江黎族自治县青山农场职工,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丙,男,1950年4月出生,汉族,广东省信宜县人,昌江黎族自治县青山农场职工,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丁,男,1956年2月出生,汉族,广东省信宜县人,昌江黎族自治县青山农场职工,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戊,男,1946年出生,汉族,广东省信宜县人,昌江黎族自治县青山农场职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丁,1956年2月出生,昌江黎族自治县青山农场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己,男,1953年10月出生,汉族,广东省信宜县人,昌江黎族自治县青山农场职工,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赖某庚,男,1952年2月出生,汉族,广东省信宜县人,昌江黎族自治县青山农场职工,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赖某辛,男,1948年2月出生,汉族,广东省信宜县人,昌江黎族自治县青山农场职工,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赖某庚,男,1952年2月出生,昌江黎族自治县青山农场职工。
上诉人李某甲因土地使用权及土地承包金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999)昌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999)昌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韩少清
代理审判员林某
代理审判员李某云
二000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王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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