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某与北京华育新时代信息技术中心名誉权纠纷案

时间:2000-08-0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一中民终字第774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43岁,汉族,中国华育公司发展公司系统事业部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殷召良,北京市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育新时代信息技术中心,住所地海淀区X路X号新世纪饭店X号。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兼原审被告金某某之委托代理人周浩峰,北京市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金某某,男,30岁,汉族,北京华育新时代信息技术中心经理,住(略)。

上诉人刘某某、北京华育新时代信息技术中心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9)海民初字第(略)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某之委托代理人殷召良,上诉人北京华育新时代信息技术中心及原审被告金某某之委托代理人周浩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999年11月,刘某某以北京华育新时代信息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华育中心)及华育中心的法定代表人金某某捏造事实污蔑其盗用公司的名义与其它公司签订协议、以非法设立的单位,从事活动,已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为由,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华育中心与金某某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华育中心认为公司的声明未捏造事实,故未构成侵权,不同意刘某某的诉讼请求。金某某称自己散发声明的行为系职务行为,非合格被告,不同意承担责任。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华育中心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以《严正声明》为载体,指责刘某某借公司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并扣留公司工程合同、工程款、汇款凭证。并将该声明向有关部门及单位散发。其行为已构成对刘某某名誉权的侵害。现刘某某要求华育中心予以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刘某某未向法庭提供设立“全国中专(略)项目办公室”的相关手续,故刘某某诉请认定《严正声明》中所写,其以非法的“全国中专(略)项目办公室”的名义承包华育信息工程事业部从事各种活动,给学校的工作造成混乱,破坏了华育总公司的声誉等内容失实,本院不予认定。刘某某就金某某以个人名义侵害其名誉权,未向法庭提供相应证据,故其亦要求金某某个人承担责任,本院不予支持。判决:一、北京华育新时代信息技术中心向刘某某书面致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查许可。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二、北京华育新时代信息技术中心赔偿刘某某精神损失费一千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三、驳回刘某某其它诉讼请求。

判决后,刘某某、华育中心不服。刘某某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赔偿数额偏低为由,上诉至本院,要求认定《严正声明》中所写,其以非法的“全国中专(略)项目办公室”的名义承包华育信息工程事业部从事各种活动,给学校的工作造成混乱,破坏了华育总公司的声誉等内容亦构成侵害其名誉权。华育中心认为,《严正声明》完全系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正当行为,无捏造、诬蔑之词,不构成侵害,原判适用法律不当,请求驳回刘某某的诉讼请求。金某某同意原判。

经审理查明,1999年4月,刘某某与金某某签订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协议书,约定共同出资成立华育中心。1999年7月,华育中心与中国华育发展总公司签订合作目标责任书,双方约定,中国华育发展总公司同意华育中心受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直接委托,负责中职校园网系统CVES的产品开发、升级、完善等工作的唯一指定单位。此前,1998年12月,刘某某以“全国中专(略)项目办公室”的名义与中国华育发展总公司签订承包协议,承包了中国华育发展总公司信息工程事业部。1999年8月11、17日,刘某某立收据两张,分别载明:取合同章1枚;收到会务费发票4张,共计(略)元。并承诺交予华育中心。至今上述物品及单据,刘某某均未交予华育中心。1999年8月23日,华育中心向有关部门及单位发出《严正声明》,指出:“刘某某之下列行为严重损害了华育中心的声誉及集体利益,免除其一切职务并将其除名。即:借华育中心的名义及教育部职成司文件的精神,私下用未被华育中心授权的个人承包企业与国内外供货商签订行业特价供货合同;私自扣留华育中心工程合同、工程款、汇款凭证;以非法的“全国中专(略)项目办公室”的名义承包华育信息工程事业部从事各种活动,给学校的工作造成混乱,破坏了华育总公司的声誉”。为此,刘某某认为华育中心、金某某的行为,侵害了其名誉权。在本院审理期间,刘某某与华育中心均未提供新的证据。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股份合作制企业协议书、承包协议、收据、《严正声明》等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华育中心以《严正声明》的形式指责刘某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华育中心的声誉及集体利益,应以事实为根据。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将内容为刘某某借中心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并扣留公司工程合同、工程款、汇款凭证的声明向有关部门及单位散发,其行为确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对刘某某名誉权的侵害。华育中心否认声明中有捏造、诬蔑之词,且认为内容真实,未提供证据证实。刘某某上诉请求认定《严正声明》中,称其以非法的“全国中专(略)项目办公室”的名义承包华育信息工程事业部从事各种活动,给学校的工作造成混乱,破坏了华育总公司的声誉等内容失实,亦未提供其设立“全国中专(略)项目办公室”的相关手续。因此,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所做判决并无不当。刘某某、华育中心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八十元,由北京华育新时代信息技术中心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八十元,由刘某某负担四十元(已交纳),由北京华育新时代信息技术中心负担四十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农

审判员吕春华

代理审判员卫苏华

二○○○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郑艳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