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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某某诉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原告鲁某某,男,汉族,37岁。

被告郝某某,男,汉族,41岁。

原告鲁某某诉被告郝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郝某某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鲁某某诉称:2007年1月24日被告由于在伊川县X镇做工程项目缺少资金,而向原告借现金玖万元,并说好到2007年8月底一次还清,且出具欠条一张,可到期后却迟迟不还,原告多次讨要无果,故起诉到法院。

被告郝某某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7年被告承包伊川县X路边沟工程,由于资金困难,借原告现金玖万元,并于2007年1月24日出具借条一张:“今借到鲁某某现金玖万元整(x),2007年8月底一次还清。”借款到期后未还,原告讨要无果,无奈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本院公告应诉手续,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被告未按约定期间偿还债务,并支付利息。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0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被告郝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鲁某某x元及利息。(利息自2007年9月1日起至判决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本案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进华

审判员杨景良

审判员张利斌

二0一0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赵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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