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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某某与涂某某、海南农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六合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

时间:2000-07-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海中法民初字第80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海中法民初字第X号

原告饶某某,男,1957年10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海南六合市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陈仁华,海南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涂某某,女,1954年9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海南六合市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何富杰,海南天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某,海南农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海南农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甸岛沿江二东路环惠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富杰,海南天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公司总裁办公室主任。

被告海南六合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甸岛沿江二东路环惠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富杰,海南天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饶某某与被告涂某某、被告海南农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海南六合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9年9月21日,原告受被告海南农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控公司)的委派,担任海南六合市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合股份公司)董事。经六合股份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和第二届四次董事会推选,担任了公司董事长,正式主持公司的全面工作。正当原告领导的新班子对急待解决的问题进行处理,提出公司下步发展的基本思路和实施意见时,被告涂某某为隐瞒问题,与其他两被告共同筹划、实施了一系列针对原告的侵权行为。被告农控公司无视《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于2000年3月29日发出《关于撤回饶某某等董事的决定》一文。同年3月19日,已不是六合股份公司股东的被告六合公司竞对六合股份公司发出《关于从速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通知》,并称“此次会议召开之前,暂由你公司合法法定代表人涂某某主持全面工作。”同月20日,被告涂某某强行占用原告的董事长办公室。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六合股份公司的经营活动因此无法正常开展,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消除恶劣影响,对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以六合股份公司名义向本院提起的侵权之诉,经查,其诉状既未加盖六合股份公司的法人印章又未得到该公司授权,因此,饶某某不能代表六合股份公司提起诉讼。又经查明,六合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并非原告饶某某而是被告涂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定代表人的资格。”的规定,饶某某虽曾被推选为六合股份公司董事长,但未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尚未合法取得六合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的规定,原告现仍担任经济性质为国有资产的海南赣兴面粉厂的法定代表人,没有证据证明,其出任六合股份公司董事,并担任董事长的职务得到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授权与同意,违反了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因此,原告以六合股份公司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饶某某以六合股份公司名义提起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饶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符强

审判员李经学

人民陪审员符敬浓

二000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伍卓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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