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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林某某抢劫案

时间:2000-07-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三亚刑初字第11号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0)三亚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海南省三亚市,汉族,小学文化,住(略),无业。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7月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8年8月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0年2月28日止)。因本案于1999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于江涛,海南三和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儋州市人.住(略),无业。因本案于1999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三亚市人民检察院以三捡诉字(200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犯抢劫罪,于2000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邢玉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及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3月中旬一天中午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林某某在三亚市第一市场拦住并上了黄忠开的出租车,当车行驶到鹿岭路玉华苑酒店工地前,林某某让司机停车后即从后面掐住黄忠的脖子,威胁黄忠交出钱来,黄忠从裤袋里掏出人民币30多元交给陈某某。1999年3月23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林某某在国际大酒店门口拦住并上了赵永恒开的出租车,当车行驶到鹿岭路玉华苑酒店工地前,陈某某用一只手掐赵永恒的脖子,另一只手用剪刀顶住赵永恒的脖子,林某某搜身抢得一部诺基亚手机和人民币250元。1999年3月29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林某某在三亚国际大酒店前拦住并上了吴坤深开的出租车,当车行驶至林某冷冻广附近时,陈某某用一只手掐住吴坤深的脖子,另一只手用剪刀顶住吴的脖子,林某某搜身抢得人民币170多元。1999年3月31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林某某及一男少年(具体姓名不详,在逃)在三亚市X路口拦住并上了林某可的出租车,当车行驶到海洋研究所附近时,林某某叫停车,陈某某用于从后面掐住林某可的脖子,威胁林某钱,三人抢得人民币10元。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当庭宣读了被害人黄忠、赵永恒、吴坤深、林某可的报案书和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及现场勘查笔录,赃物估价鉴证书,书证,出示了现场拍照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四)项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陈某某在假释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均未提出异议。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能如实交待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合议庭对陈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9年3月中旬的一天中午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林某某在三亚市X路第一市场拦住黄忠开的出租车,叫黄忠把车开往金陵度假村工地。当车行驶到鹿岭路玉华苑酒店工地前约100米处时,林某某让司机停车,并用手从后面勒住黄忠的脖子,威胁黄忠交出钱来,说:"别动,我有刀"。黄忠被迫从裤袋里掏出人民币30多元交给陈某某。两被告抢劫后逃离现场,并将抢来的钱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1999年3月23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林某某在三亚市国际大酒店门口拦住赵永恒开的出租车,叫赵永恒把车开往鹿回头公园。当车行驶到鹿岭路玉华苑酒店工地前约100米处时,陈某某用一只手从后面勒住赵永恒的脖予,另一只手拿出随身携带的剪刀顶住赵永恒的脖子,并威胁说:"不许动,我们要点钱花。"林某某对赵搜身,抢得诺基亚乎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610元)和人民币250元。两被告人抢劫后逃离现场。并将抢得的手机出售给一位不知名的回族妇女,得款800元。两被告人将销赃所得赃款及抢得的现金全部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1999年3月29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林某某在三亚市国际大酒店前拦住吴坤深开的出租车,叫吴把车开往打捞站。当车行驶至林某冷冻厂附近时陈某某用一只手从后面勒住吴坤深的脖子,同时,另一只手用剪刀顶住吴的脖子,林某某对吴搜身,抢得人民币170多元后逃离现场,两被告人将抢来的钱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1999年3月31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林某某和一男少年(具体姓名不详,在逃)在三亚市X路口(三亚大桥旁)拦住林某可开的出租车,叫林某可把车开往鹿回头宾馆。当车行驶到海洋研究所时,林某某让司机停车,陈某某用手从后面勒住林某可的脖子,威胁林某可把钱交出来。林某可说:"车上只有10元钱,你要拿就拿"。陈某某抢走10元人民币后三人逃离现场。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黄忠的报案书及陈某,证实了其于1999年3月中旬的一天中午在三亚市X路玉华苑酒店工地前100米处被抢劫人民币30多元的事实和经过。

2、被害人赵永恒的报案书,证实了其于1999年3月23日下午在三市X路玉华苑酒店工地前100米处被抢劫诺基亚手机一部和人民币250元的事实和经过。

3、被害人吴坤,深的报案书,证实了其于1999年3月29日下午2时许,在三亚市林某冷冻厂附近被抢劫人民币170多元的事实和经过。

4、被害人林某可的报案书,证实了其于1999年3月31日中午1时许在海洋研究所附近被抢劫人民币10元的事实和经过。.

5、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的供述,均证实其二人在1999年3月份分别在玉华苑酒店工地前,林某冷冻厂附近及海洋研究所附近四次抢劫出租车司机财物的事实和经过。]

6、现场勘察笔录及拍照,证实两被告人在1999年3月份4次抢劫作案现场情况。

7、三亚市价格事务所(1999)第X号赃物估价鉴证书,证明赵永恒被抢的诺基亚手机价值人民币1610元。

8、三亚港边防派出所,三亚市下洋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分别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生于1969年11月8日,被告人林某某生于1968年10月14日。

9、海南省乐东监狱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陈某某于1998年8月28日被假释。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多次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确认。在共同抢劫犯罪中,被告人陈某某、林某某地位、作用相当,没有主次之分,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某为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抢劫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假释期间,不思悔改,又犯抢劫新罪,其主观恶性深重,应予严惩,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为严肃国法,打击抢劫犯罪,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不受侵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四)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撤销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1998)海南法刑执字第X号对陈某某假释的刑事裁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被告人林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上述罚金款限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万祥

代理审判员李力

代理审判员冯洁

二000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柔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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