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0)海南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该局法制股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该局刑警队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某,女,33岁,汉族,陵水县X镇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邓明裕,陵水黎族自治县明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因扣押财产一案,不服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0)陵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1999年10月10日、10月11日,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分别对北斗废品收购站、北斗水泥厂的废品予以扣押,许某某不服该扣押行为,根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许某某应先向该局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故许某某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当,应予驳回。一审立案受理并作出判决错误,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0)陵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许某某的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3710元均由许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耀琼
审判员龙籍忠
代理审判员吕丽霞
二000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蓝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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