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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株洲创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胡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创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创通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宋家桥。

法定代表人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文峰,株洲市荷塘区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株洲创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09)株荷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株洲创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十五日内为胡某某制作规范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双方确认劳动关系终止时间为2008年9月10日;

二、株洲创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胡某某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及今后自己购买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负有协助及提供资料的义务;

三、株洲创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向胡某某支付补偿费x元整,该补偿费包含停薪留职期间生活费、失业保险损失、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赔偿金等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建立、解除和一切赔偿、补偿;

四、上述补偿费在本协议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由胡某某凭生效民事调解书到株洲创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门领取;

五、胡某某领取上述补偿费后,双方在此之前建立的劳动关系及社会保险交纳不存在任何纠纷。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合计10元,由胡某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谭红艳

审判员彭林

审判员李艳

二0一0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周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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