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卫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卫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卫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于海燕,被告人卫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份到2009年年底,被告人卫某谎称自己名叫李军,在济源市五龙口山口超限站工作。先后以做大米、煤炭生意为由分三次骗走苗某某现金共计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卫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苗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户籍证明,济源市公安局济水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存折复印件及欠条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共计x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卫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卫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7日起至2011年3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李艳

审判员范红海

人民陪审员陈娟娟

二0一0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王磊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一审 刑事 判决书 诈骗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