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杨某某诉任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温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女,1977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侯宝丽,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某,又名任某和,男,1975年出生,汉族。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任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5月10日向我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毛天亮独任某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任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997年8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任某,近年来为生活锁事经常吵嘴生气,分居达三年之久,我们的共同财产有房产一处(位于温县X镇X路X号X单元X号),并有共同债务x元,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并要求被告承担x元债务。

被告辩称:我们双方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

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本庭归纳本案争执焦点为:1、双方感情是否破裂,能否离婚;2、如离婚,孩子的抚养问题及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认定、处理问题。

围绕争执焦点,双方所举证据及对方质证意见。原告所举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及孩子的出生情况;被告无异议。2、房产管理局出示的位于温泉镇X路X号X单元X号的房产手续,证明双方的共同财产情况;被告质证称该房产不是双方共同财产,是婚前其父母购买的集资房。3、债务清单一份,证明双方所负债务情况;被告对此无异议。被告未向本庭提供证据,但被告当庭陈述还负外债x元;原告予以认可。

证据有分析与认定:原告所举1、3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于被告当庭陈述所欠x元债务,原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采信。

依据有效证据结合庭审调查和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1997年8月1日登记结婚,婚期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任某,近年来双方为锁事经常生气,原告于2010年5月10日向我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共同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一子,只要双方能经常相互沟通,互谅互让,彼此包容,还是能在一起生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某要求与被告任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费80元,合计23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毛天亮

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张文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民初字 离婚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2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