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苗某某与侯元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常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苗某某诉被告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苗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苗某某诉称,1999年9月4日李法书借原告x元交给候某某给李法书办事,事后剩余7900元经三方协商把剩余的钱转还给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请求判令被告归还下欠借款7900元,并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双倍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候某某辩称,原、被告间无经济上交往,不存在转还欠款事实,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诉求已超诉讼时效;诉讼费应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1999年9月4日原、被告及李法书三方签订还款协议,内容为:李法书借苗某锋壹万元,现有候某某退还给李法书款柒仟玖佰元,归还给苗某某接收。(由苗某某给候某某打手续),其余部分,另外有李法书结算。庭审中被告对协议上签名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对合法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佐证。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还款协议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为证,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还款协议,被告对签名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对合法性有异议,但未提交证据加以佐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被告对自己辩称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交还款协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没有证据证明约定还款截止日期,辩称超诉讼时效,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请求被告归还下欠转还借款7900元,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未约定利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请求利息,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被告与李法书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可另行向李法书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苗某某转还欠款7900元。

二、驳回原告苗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杜文君

审判员:晁震

审判员:薛蓉

二00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宋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