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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致达制衣有限公司与骏洋船务货运有限公司、江门市江海区骏海船务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物交付纠纷案

时间:2004-04-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粤高法民四终字第64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粤高法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平市致达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X路北工业区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雷正卿,广东海信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黄某,广东海信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骏洋船务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葵涌永建路X号宏贸中心X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

诉讼代理人:樊树安,广东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江海区骏海船务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X镇中华大道沙津横路段外海外贸码头华昌楼底下。

法定代表人:凌某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樊树安,广东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鲁巴有限公司((略).C.A.)。住所地:(略),(略),(略),(略).

法定代表人:(略).

上诉人开平市致达制衣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骏洋船务货运有限公司、江门市江海区骏海船务运输代理有限公司、马鲁巴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物交付纠纷一案,不服广州海事法院(2003)广海法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中,上诉人开平市致达制衣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31日以其在国外买方处成功获得索赔,获得了部分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开平市致达制衣有限公司以其在国外买方处成功获得索赔得到了部分货款为由,由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是依法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一种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开平市致达制衣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8,017元,减半收取4,008.5元,由上诉人开平市致达制衣有限公司负担;由本院退回给上诉人开平市致达制衣有限公司4,008.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舜贤

代理审判员饶清

审判员何文龙

二OO四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翔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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