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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单位周口市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犯单位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XX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XX市XX路X号。

诉讼代表人胡X,女,X年X月X日出生。XX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务部主任,住XX市XX街X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单位行贿,2009年4月27日被西华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立案侦查,2009年5月4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由西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2009年10月22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2009年11月18日再次由西华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单位行贿,2009年4月27日被西华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立案侦查,2009年4月27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同年5月6日由西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2009年10月22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2009年11月18日再次由西华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取保候审。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XX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犯单位行贿罪,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犯单位行贿罪,于2010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XX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胡X,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春节,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给时任XX市XX区管委会主任陈XX送现金10万元,在陈XX主任的安排下,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征用国有土地过程中,少缴纳土地转让金1691.39万元。案发后土地转让金全部补缴。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XX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XX、杨XX、王XX、张XX证言,XX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XX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土地转让金票据,XX市XX区财政局计帐凭证,XX市城市信用社进帐单,XX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XX市XX区管理委员会关于XX盛世项目开发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退账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XX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x元,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人员,具体安排行贿行为,被告人何某某作为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行贿行为,均应承担刑事责任。被告单位XX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单位已将少缴土地出让金补交齐,二被告人认罪、悔罪,根据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王某某、何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单位周口市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x元。(已交纳)

被告人王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何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水成

审判员刘红梅

审判员李相君

二0一0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高雷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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