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海中法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海南省定安县建筑工程公司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法良,海口市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省京海实业总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X村港澳海景湾大厦九楼。
法定代表人郑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明向阳,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明磊,海南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审被告海南琼山昌海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琼山市X镇。
法定代表人符某某,经理。
上诉人林某某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0)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某某以其愿意和对方当事人和解为由,于2000年11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林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某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林某某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3354.5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林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燕
审判员胡曙光
审判员蔡红曼
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谭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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