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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时某某、张某丙挪用公款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副科级)。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09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邓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甲,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桂某某,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6年4月至案发任邓州市穰东粮管所会计。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09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邓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梁某某,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某乙,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2005年7月至2009年6月任邓州市穰东粮管所副所长。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09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邓州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2003年2月至2008年2月任邓州市穰东粮管所副所长。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09年8月21日被邓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0年12月至2006年4月任邓州市穰东粮管所会计。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09年8月21日被邓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5年8月至案发在邓州市穰东粮管所工作,期间于2006年5月至案发任穰东粮管所出纳。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09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邓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鲁某某(曾用名鲁某阳),男,X年X月X日出生,1998年6月至案发在邓州市穰东粮管所工作,期间于1998年6月至2006年5月任穰东粮管所出纳。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09年8月21日被邓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某某、时某某、张某丙、张某丁、董某某、陈某某、鲁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2009)邓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韩某某、时某某、张某丙不服,以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2009)邓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焦怡琳

审判员王立京

代理审判员刘某磊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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