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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胡某某合同诈骗案

时间:2000-11-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海中法刑初字第113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0)海中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别名张国都,张国普,化名张顺),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廉江市人,住(略)。因本案于1999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00年1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冯某,海南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某(化名何珠辉),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广东省廉江市人,住(略)。因本案于1999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00年1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某,海口市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市检刑诉字(200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0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弘杰、代理检察员郑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敷及其辩护人冯某、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7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以“林文”和“董传轩”之名注册“海南琼垦农业生产资料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垦公司),于同年9月,张叫被告人胡某某、温才铺(在逃)到海口,三人分别化名为张顺、何珠辉、石阳。被告人张某某等人以琼垦公司的名义印发联系函发往全国各地农药生产厂家,并通过打电话、发传真等方式与有关单位联系,骗取一些农药生产厂家与其签订购销合同。自1999年9月9日至10月14日,先后七次与锡山市恒裕化工有限公司、汉中式汉台区农技中心、平乐县第五化工厂、奎屯德煜植物农药有限责任公司、天门市生物农药厂等五个单位签订合同。货主按合同将货物发往湛江火车站后,张某某指使胡某某持“李会如”身份证到火车站将货物提走。然后中断与客户的联系,不知去向。张某某的琼垦公司收取货物价值共计215.602万元。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张某某系主犯,胡某某为从犯。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辩解称,1.“林文”确有其人,琼垦公司并非其以“林文”名义注册,该公司的成立与其无关;2.其并非指使胡某某到湛江火车站去提货,胡某某是去湛江协助提货;3.有些合同的签订,对方索要10%的业务费,因此,对方也负有责任;4.其是受聘请到琼垦公司来主持业务工作的,“林文”本人还在幕后指挥操作,其并非起领导作用;5.其只与锡山恒裕公司和汉中汉台农技中心签订两份合同,其余不是其签订;6.“林文”没有能力支付货款后,还让其把货物都退给对方。其辩护人提出,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在合同诈骗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系主犯的证据不足。据有关证据证明,在本案合同诈骗中,确有“林文”和“董传轩”的存在,是他们注册的公司,是幕后老板直接指挥被告人张某某实施犯罪行为。2.张某某参与的诈骗汉中汉台农技中心价值3万元的“小叶敌农药”,货到时张已被捕,应认定为犯罪未遂。3.张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将所骗货物全部退还被害人。另外,评估机构对被骗物品作的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是仅凭厂家提供的购销合同而予作价,并未派员前往现场对实货检验评估。故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被告人胡某某辩解称,1.其没有办理过提货手续,而只是把“李会如”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代理公司;2.其本人没有见过那些生产厂家的有关人员,也没有参与签订合同。其辩护人辩护称,胡某某是在该公司成立后才被聘到公司来的,其没有职务,是勤杂人员,公司业务情况其一无所知,胡某某在本案诈骗的过程中所做过的事情,是受张某某的指使。胡某某虽然持货单到火车站办理提货手续,并将货物提到仓库存放,但这些货单并非伪造,胡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的共犯如果认为胡某某的行为属于诈骗犯罪的从犯,是帮助犯,故请求对胡某某予以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9年7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以“林文”之名作为法定代表人在海南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琼垦公司,并以此前其以张顺的名义租赁的海口市汇通大厦603房作为办公地点。此后,张某某(化名张顺)开始以琼垦公司的名义在有关杂志上刊登或以发传真、打电话、写信函等方式给有关农药生产厂家联系求购农药。同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邀被告人胡某某以及温才铺(在逃)到海口,二人分别化名为何珠辉、石阳在琼垦公司参与张某某的有关活动。自1999年9月9日至10月14日,张某某以琼垦公司的名义先后七次与江苏锡山市恒裕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恒裕公司)、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农技中心(以下简称汉中汉台农技中心)、广西平乐县第五化工厂(以下简称平乐五厂)、新疆国宸植物农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宸农药公司)、湖北天门市生物农药厂(以下简称天门农药厂)等五个单位签订购销合同,货主按合同将货物发往湛江火车站后,张某某指使胡某某持“李会如”身份证到火车站将货物提出,藏放在事先联系好的湛江市土产进出口公司仓库和湛江市北方储运公司仓库内。其共收取的货物情况分别为,江苏恒裕公司的“乙烯利”农药65吨,价值128.5万元;汉中汉台农技中心的“小叶敌”农药2吨,价值3万元;平乐五厂“益扫利”农药60箱、“虫绝”农药220件、“杀虫威”农药200件、“螟虱毙”农药150件、“一杀灵”农药80件、“杀狂”农药150件、“氯氢敌鼠纳盐”4件,价值共35.03万元;国宸农药公司“仲氏一号”植物杀虫剂4.48吨,价值28.672万元;天门农药厂的NPV—新型生物病毒杀虫剂1吨、“速达净乳油”农药2吨、“巨杀乳油”农药2吨,价值20.4万元。以上货物价值共计215.602万元。张某某的“琼垦公司”在收取上述货物后均未向货主支付货款。其中在收取平乐五厂的货物过程中,由于平乐五厂要求将货款转给江苏省金坛市染料化工三厂,被告人便将伪造的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汇票”(金额为人民币(略)元)交给平乐五厂的黄长焕,黄接着交给金坛染料三厂的朱本荣。因张某某的琼垦公司未依约支付货款,货主便上门催收或通过电话联系要求付款,张某某以种种理由要求延迟付款。至1999年10月底,“琼垦公司”人去楼空,张某某的手机停机,中断了与货主的联系。而被告人张某某却在联系买主销售农药,1999年12月12日,当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在湛江市锦华酒家后门停车场与买主及中介人意欲进行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琼垦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有关该公司的企业档案资料。证明“琼垦公司”的企业登记情况。

2.汇通大厦办公楼出租合同书,证明张某某以张顺的名义租用汇通大厦603房。

3.报案书,胡某平、王平安、黄长焕、李昌吉、张中甫先后报案,琼垦公司(张顺)以签订合同名义,骗取其各自单位各种农药。

4.胡某平陈某。证明其于1999年8月25日从《农药信息》杂志上看到琼垦公司求购乙烯利的信息,后其按提供的电话与张顺联系。张于9月9日把一份合同传真到其单位,第二天就发货乙烯利5吨。过了二天张顺说货已收到,并要求再供60吨,又签了一份传真合同,价值120万元。加上第一批货款8.5万元共计128.5万元。其于10月25日来海口,张顺以种种理由推迟付款,28日张顺的手机停机,公司没人。29日,其到湛江发现货已被提走。

5.王安平陈某。证明99年7月,其公司受到琼垦公司的一封求购农药信,并于8月底在海口签订合同,后发给琼垦公司“仲氏一号”4.48吨,张顺收货后,一直未付货款,后张顺、何珠辉手机关机,该公司从10月27日起已没人。

6.黄长焕陈某。证明1999年10月8、9日,接到琼垦公司张顺打来电话,要求其厂把产品介绍给他们。后通过传真签订合同,10月26日货物运到湛江,价值35万元,接货的是何珠辉。10月27日,何珠辉拿一张31.5万元汇票给其看,但说要等张顺来才交给其,10月28日,张顺将那张汇票交给其,后其交给了江苏化工三厂的朱本荣。11月1日江苏三厂发现汇票是假的,后又发现货物已被提走。

7.朱本荣证言。证明何珠辉提货是出示假汇票,张顺交假汇票的事实。

8.李昌吉陈某。证明1999年9月5日,其在《农化市场十日之风》杂志上看到琼垦公司需求各种农药,经与张顺联系,于10月14日通过传真签订合同,10月26日,发货到湛江火车站,货物为“小叶敌”2吨,共3万元。10月28日催收货款,但未找到人,张顺的手机系空号。

9.张中甫陈某。证明1999年7月份张顺通过写信,寄名片方式联系,8月份开始打电话联系,10月12日签订合同,货物发往湛江火车站,张顺收到货后,中断联系。

10.钟炳永证言。证明其作为中介方与苏秋贵、李树光跟张某某、胡某某等人准备购买乙烯利农药的过程。

11.李树光证言。证明其通过钟炳永介绍到湛江购乙烯利的经过。

12.杜鸿建证言。证明“李会如”通过其公司代办中转提货的经过,并证明“李会如”先后共办理提货五次。

13.“琼垦公司”的业务联系函。证明张顺以该函件发往有关单位以骗取客户上当,与其签订购销合同。

14.购销合同,共七份,其中:(1)江苏恒裕公司两份。时间分别为99年9月9日和10月3日。内容为乙烯利5吨(略)元和乙烯利60吨120万元,共计128.5万元;(2)陕西渭南公司南郑分公司(汉中汉台农技中心)一份。时间为99.10.14,小叶敌4吨,6万元;(3)平乐五厂二份,时间均为99.10.14,杀虫威200件(略)元,杀力王150件,(略)元,螟虱毙150件,(略)元,一杀灵80件,(略)元,益扫利60件,(略)元,虫绝220件,(略)元。共计17.23万元;(4)新疆国宸公司一份,时间99.9.13,仲氏一号,1250件,(略)元;(5)天门厂一份,时间99.10.9,(NPV)10吨,单价3.1万元,速达净10吨,单价3.4万元,巨杀乳油10吨,单价3.5万元。证明张顺的“琼垦公司”与五家单位签订合同内容的情况。

15.货票、提货函。(1)从无锡南发出的农药,货票3张,时间分别为99.10.22和10月25日,收货人为李会如;(2)琼垦公司向湛江火车站写的由“李会如”提货的函共3张。(3)“李会如”的身份证。(4)平乐五厂的调拨单2张,有何珠辉的签名。(5)收条。何珠辉收到与平乐五厂的合同货物。(6)何珠辉以琼垦公司的名义要求新疆奎屯公司发货的通知。(7)陕西汉中汉台农技中心发货的包裹。证明货主发货及何珠辉收获的情况。

16.假汇票。内容为:(1)收款人为金坛染料三厂;(2)金额为31.5万元。经张顺辨认为其交给陈某送交厂方;工行海南分行证明该汇票不是其签发。证明张顺交付的假汇票。

17.扣押清单。扣押(1)仲氏一号(2种),(2)NPV毒虫剂,(3)氯氢敌鼠钠盐,(4)乙烯利水剂,(5)乙烯利农药。以上货物系在林利发处扣押。

18.提货经过,由南宁铁路公安刑事侦察支队湛江刑事侦察大队出具。证明99年12月12日在湛江市锦华酒家后门车场抓获张某某、胡某某等人后,12月13日9时,在胡某某的指引下,该大队的办案人员到湛江市北方公司车库提取了被张、胡某取的农药的事实。

19.张某某供述。证明张某某所注册的“琼垦公司”实际未投入资金。其化名为张顺,并邀胡某某到公司,化名为何珠辉,该公司还有温才铺等人。以写信函、发传真、打电话等方式求购农药,与客户签订合同后,客户将货发至湛江火车站,其派何珠辉以“李会如”的名义提货。没有付款,后故意转移、藏放货物。并详细供述收取所有货物的事实。

20.胡某某供述。证明其化名为何珠辉、张某某化名为张顺、温才铺化名为石阳。其受张某某的指使持“李会如”的身份证提货存放在湛江土产进出口公司仓库后又藏放北方公司仓库的事实。并证明该公司的人员有张某某、胡某某和石阳(温才铺)等人,其从来没有见过林文。

21.扣押赃物照片。

22.评估鉴定书。海口市价格事务所对本案的货物进行了价格评估,其价款总值为(略)元。

23.退赃记录。证明退赃款的情况。其中张某某8万元,胡某某2.5万元。共10.5万元。

24.退赃收条。(1)恒裕公司胡某平的收条共3张,分别为乙烯利2560件、35吨以及10.5万元;(2)新疆国宸公司王安平收条;(3)平乐五厂黄长焕收条2张;(4)汉中汉台农技中心李昌吉收条;(5)天门厂张忠甫领条及收条各一张。证明各货主已收到张某某的“琼垦公司”退赔的货物及款项。

25.“李会如”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二被告人对该身份证复印件的辨认。

以上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价值达215.602万元的各种农药后逃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以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以“林文”作为法定代表人注册琼垦公司,且在该公司没有资金的情况下,化名为张顺并以该公司的名义与多家农药生产厂家联系并签订合同,后让化名为何珠辉的被告人胡某某持“李会如”的身份证提取货物,被告人张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胡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中确有“林文”其人的问题。经查,所提的“林文”只是在注册公司的有关材料中和签订合同的署名中出现,连同案被告人胡某某也未见过,经公安机关作了大量调查也没有“林文”的存在。故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胡某某辩解称,其只是受委托代理公司办理提货手续,本人并未提货,其辩护人提出,胡某某是在被受蒙骗下,由张某某指使而提货,均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配合公安人员将骗取的货物已全部退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刑限被告人张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9年12月19日起至2014年12月18日止)。

二、被告人胡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刑,限被告人胡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9年12月19日起至2009年12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雪东

审判员李必雄

人民陪审员符敬浓

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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