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三亚分行与海南省三亚日用杂品公司借款纠纷案

时间:2000-11-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三亚经终字第25号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三亚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三亚分行,住所地,在三亚市X路。

法定代表人黄某甲,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行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省三亚日用杂品公司,住所地,三亚市X路明珠花园。

法定代表人冼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勇杰,海南九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三亚分行因借款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0)城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梁某某、李某某,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黄某乙、谢勇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原、被告之间提供的借款及还款证据凭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原告现主张的25万元借贷款,经双方多次庭审质证认证核实,该两笔借款被告早已还给原告,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与查明事实不符,依法驳回。原告有新的诉讼请求可另案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三亚分行对被告海南省三亚日用杂品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三亚分行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失误,导致判决的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判令被上诉人偿还上诉人借款本金21万元及其利息。共主要理由:①原审仅以有两张还款单与原告起诉的25万元单据相同,就断定被上诉人已还清借款是不切实的。因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借款大多为10万元、15万元之间居多,而被上诉人还款都是此数额内,被上诉人有两张还款票据中的6.7万元8.3万元共15万元来推断还清15万元是不切实的。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有10年的借贷关系,这次起诉时,导致举证误将1991年6月3日被上诉人归还15万元的借款表述为归还1990年12月3日的借款,而实际是被上诉人归还的是1990年12月14日所借的15万元。而上诉人发现举证失误后请求原审法院准许另行举证,而被原审以开庭多次而拒绝,致使上诉人领了对自己不利的判决结果。请求终审法院认真核对双方的借、还款的证据,依法判令被上诉人偿还借款21万元及利息,以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但在庭审时辩称,我公司分别于1990年6月27日与同年11月26日向上诉人借款10万元、15万元,月息率分别为10.08‰、9.36‰,我公司分别于1991年3月5日及同年6月3日向上诉人还清此两笔借款,且此后也未发现上述借款的同样利息率,从而证明,上诉人所诉的两笔借款与事实不符,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三亚分行与被上诉人海南省三亚日用杂品公司有长期的借贷业务往来,现提起诉讼的是,1990年6月27日,被上诉人以该公司房产门市部一幢价值为15万元为抵押物,向上诉人借款10万元,还款时间为同年7月21日,月利率为10.08‰。同年11月26日,被上诉人又用该公司门市部一幢,价值20万元为抵押,向上诉人借款15万元,两笔借款共为25万元。1998年3月2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发出25万元逾期借款催收通知单一份,通知单盖有被上诉人印章,未有签名,且该催收通知单也未说明催收哪一笔借款,通知单发出后被上诉人未履行。上诉人于1999年10月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偿还1990年6月27日、1990年11月26日所借的25万元,并向法院提供被上诉人8份借款借据,还款凭证10份,被上诉人也向法院提供借据8份,还款凭证6份,共偿还借款109万元,上诉人认可。但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有多笔借款业务往来导致在原审举证时发现举证失误,要求重新举证,原审以开庭多次,上诉人所举的证据亦未能说明所诉的25万元借款的有效证据,遂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后,上诉人以所借的25万元中,被上诉人已还4万元,而上诉变更为21万元。请求二审法院判令被上诉人偿还21万元借款本息。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长期借贷关系,借、还款单据甚多,本院要求以诉讼的25万元举证。被上诉人举人证为1990年6月27日至今借款60万元,还款79万元,上诉人无异议。但上诉以1991年3月5日还款10万元是仅还1990年6月27日所借的10元万中的4万元,而1991年3月5日所还的15万元是还1990年12月14日所借的15万元,而1990年11月26日所借的15万元尚未归还,共计21万元,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所归还的款项不属所诉的21万元。

另,被上诉人提供1990年6月27日借款10万元月利率为10.08‰,1990年11月26日借款15万元月利率为9.36‰,而自1990年10月份以后未见银行收取上述利率及1991年6月份以后也未出现1990年11月26日所借15万元的利率,即月利率为9.36‰,以此证明上诉人所诉的21万元被上诉人已还清,并提供银行收取利率明细表一份。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供借、还款清单、利率收取明细表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确有长期借贷关系存在,所有借、还款之证据双方均确认。上诉人以被上诉人1991年3月5日及1991年6月3日所归还的25万元仅是归还本诉的4万元,尚余21万元未有归还,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21万元未还的结果,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以所诉的25万元已全部还清并列举相关的还款证据及提供银行收取25万元借款利率明细表,以自还清所诉的25万元借款后未出现相同利率来证实借款已还清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恰当,判决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9776元由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三亚分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黄某富

审判员许淑新

审判员张俊书

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欧颖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