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区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X村镇X洲村X街坊。
法定代理人区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X村镇X洲村X街坊。
委托代理人杨柏华,广东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云波,广东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顺德区X村镇X村小学(以下简称X村小学),住所:佛山市顺德区X村镇X村新区。
法定代表人区XX,校长。
委托代理人潘庆瑜,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X村镇X洲村X巷横X巷X号。
法定代理人郭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X村镇X洲村X巷横X巷X号。
委托代理人潘启伟,广东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区XX、X村小学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3)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区XX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郭XX、X村小学连带赔偿区(略).42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郭XX、X村小学承担。X村小学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由郭XX赔偿区XX医疗费5638.42元的30%,共1691.53元;驳回区XX的其他诉讼主张。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上诉人郭XX于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自愿补偿上诉人区(略)元;
二、上诉人X村小学于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自愿补偿上诉人区(略)元;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630元由上诉人区X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上诉人X村小学负担。
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麦洁萍
代理审判员周芹
代理审判员罗凯原
二ΟΟ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志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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