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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越秀区三发日用制品厂与南海市小塘益儿乐食品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时间:2004-01-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佛中法民三初字第260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佛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广州市越秀区三发日用制品厂,住所地广州市X路X号针纺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邝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英、王某,均是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被告:南海市小塘益儿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X镇新境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

委托代理人:万炯熙、马某某,均系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越秀区三发日用制品厂诉被告南海市小塘益儿乐食品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越秀区三发日用制品厂于200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越秀区三发日用制品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越秀区三发日用制品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原告广州市越秀区三发日用制品厂负担。

审判长孙文波

审判员杨帆

代理审判员怀晓红

二00四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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