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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洋浦分行与海南生茂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0-10-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浦经初字第26号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浦经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洋浦分行,住所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该分行行长。

被告海南生茂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海南省海口市X路。

法定代表人c,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洋浦分行诉被告海南生茂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洋浦分行因被告海南生茂房地产开发公司已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于二○○○年十月十七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已还清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而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某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该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洋浦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九千五百二十九元,减半收取四千七百六十四元五角,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吴万贤

代理审判员杨晓珍

代理审判员李志超

二000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忠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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