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三亚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甲,男,44岁,汉族,广东省电白县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汉族,三亚市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文某某,男,汉族,三亚市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市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三亚市X镇。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洪新敏,海南新东方律师事务所三亚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市X镇X村委会,住所地三亚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洪新敏,海南新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三亚海荣水产基地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X路X村D座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乙,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卿鹏,海南新东方律师事务所三亚分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周某甲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0)城民初字第X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周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某某、文某某,被上诉人林旺镇人民政府及林旺镇X村委会委托代理人洪新敏,被上诉人三亚海荣水产基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郑卿鹏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雷俐
代理审判员孙惠文
代理审判员陈某洪
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梁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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