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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市龙江农村信用合作社与顺德市龙江镇新龙针织厂、陈某某、黄某某等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12-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佛中法民四初字第109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佛中法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顺德市X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顺德市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职员。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顺德市X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职员。

被告顺德市X镇新龙针织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X镇X路X路口。

负责人陈某某。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居民身份证编号(略)。

被告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号码7/(略)/1,现住(略)。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号码7/(略)/5,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

原告顺德市X村信用合作社(下称龙江信用社)诉被告顺德市X镇新龙针织厂(下称新龙针织厂)、陈某某、黄某某、张某某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龙江信用社于2003年11月19日起诉,本院于同年1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江信用社诉称:1999年6月11日,原告龙江信用社与被告新龙针织厂、黄某某、张某某签订编号为顺信最高抵借字龙12第(略)号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自1999年6月14日起至2001年6月14日止,由龙江信用社向新龙针织厂在最高额人民币120万元的范围内提供贷款,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方式以借款借据约定为准,借款人如逾期还款的,贷款人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合同同时约定由黄某某提供其位于顺德市X镇X街道办事处人民北路的房产一座(编号为粤房地证字(略)号,评估价值(略)元)对借款提供抵押担保。被告陈某某、黄某某在合同“借款人”一栏,黄某某、张某某在“抵押人”一栏签名。合同签订后龙江信用社与黄某某、张某某到房地产登记部门为抵押房产办理了编号为粤房地他字第(略)号的《房地产他项权证》。2001年2月19日、2月21日、新龙针织厂分别向龙江信用社借款52万元和65万元,龙江信用社为此出具《借款借据》两份。《借款借据》中约定两笔借款的到期日为2001年6月14日,月利率为6.825‰。新龙针织厂借款后,只偿还了部分利息,本金至今未还。龙江信用社分别于2002年2月28日、6月19日向新龙针织厂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新龙针织厂与黄某某在“借款人”一栏签名盖章。龙江信用社追收无果,诉至法院,并请求如下:1、判令新龙针织厂归还贷款本金117万元及利息(略)元(暂计至2003年8月20日,利息请求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2、判令陈某某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判令龙江信用社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开庭前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顺德市X镇新龙针织厂、陈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尚欠顺德市X村信用合作社借款本金117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到2003年12月20日为(略)元,之后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准按月利率9‰计算)。

二、被告顺德市X镇新龙针织厂、陈某某、黄某某、张某某自愿从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止按照以下还款方案清偿上述债务:

1、从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止向顺德市X村信用合作社支付28万元(其中24万元用于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用于偿还2003年12月20日前所欠的利息),该款分四期,每季度偿还本金6万元、利息1万元。

2、从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止向顺德市X村信用合作社偿还借款本金46.5万元以及2003年12月20日前所欠利息(略)元,该款分四期偿还,其中第一到第三季度每季度偿还本金11.5万元以及2003年12月20日前所欠的利息(略)元,第四季度偿还本金12万元以及2003年12月20日前所欠的利息(略)元。

3、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止向顺德市X村信用合作社偿还本金46.5万元以及2003年12月20日前所欠的利息(略)元,该款分四期偿还,其中第一到第三季度每季度偿还本金11.5万元以及2003年12月20日前所欠的利息(略)元,第四季度偿还本金12万元以及2003年12月20日前所欠的利息(略)元。

4、2003年12月21日至2004年12月20日的利息以实际产生金额为准,从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平均分八期偿还,每季度偿还一期。

5、上述每季度的最后履行日期分别为3月、6月、9月和12月的30日,2004年12月2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实际产生的利息于同期每期最后履行日期前清偿。

三、被告黄某某、张某某以编号为粤房地证字第(略)号房地产权证项下的房产对以上债务提供抵押。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略)元,由被告顺德市X镇新龙针织厂、陈某某、黄某某、张某某承担,并于2003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顺德市X村信用合作社。

五、以上欠款如果有任何一期被告不能按期清偿的,则视为全部债务到期,原告顺德市X村信用合作社可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易新华

代理审判员陈某艳

代理审判员刘建红

二○○三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卢伟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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