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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中华人民共和国顺德海关行政处罚案

时间:2003-12-0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佛中法行初字第4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3)佛中法行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广东德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顺德海关。地址:佛山市顺德区X街道办事处容奇大道东X号。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关长。

委托代理人:傅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顺德海关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工作人员。

原告李某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顺德海关于2003年7月7日作出的顺关缉违字[2003](略)号《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某认为本案的诉争已无继续审理的必要,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该申请是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提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余品图

审判员杨小芸

代理审判员周刚

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徐允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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