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某与上诉人河南省超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超越集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X乡X村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袁俊生,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超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光建,河南省殷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某与上诉人河南省超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超越集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刘某某于2007年11月7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与超越集团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超越集团退还其保证金30万元并赔偿其各项损失x.43元。超越集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刘某某给付其租赁费60万元并给付违约金x元。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日作出(2007)安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刘某某与超越集团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许某某、袁俊生,超越集团委托代理人陈建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07)安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刘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与河南省超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均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史昶伟

审判员司胜利

代理审判员贺小丽

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