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银行江门分行与江门市侨光经贸发展公司、江门市南光企业总公司、广东省第七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10-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江中法经初字第150号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江中法经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银行江门分行。住所地:江门市X路X号。

负责人刘某,行长。

诉讼代理人李伯豪、阮明辉,均为该行职员。

被告江门市侨光经贸发展公司。住所地:江门市X路X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诉讼代理人杨继芳,江门市南光企业总公司职员。

被告江门市南光企业总公司。住所地:江门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诉讼代理人杨继芳,江门市南光企业总公司职员。

被告广东省第七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

诉讼代理人罗富秀、李文炜,均为该公司职员。

原告中国银行江门分行(以下简称江门中行)诉被告江门市侨光经贸发展公司(以下简称侨光公司)、江门市南光企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南光公司)、广东省第七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建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8月4日受理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江门中行诉讼代理人李伯豪、阮明辉,被告侨光公司和南光公司诉讼代理人杨继芳,被告七建公司诉讼代理人李文炜到庭了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门中行诉称:1999年6月29日,侨光公司与原告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内容是侨光公司向原告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7.02%。1999年6月29日,南光公司、七建公司与原告签订一份《保证合同》,表示愿意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5年内,如原告同意延期还款,则保证期限为延期之日起5年。合同签订后,原告随即发放了借款给侨光公司。贷款到期前,原告与侨光公司、南光公司、七建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展期合同》,将该贷款展期1年归还,南光公司、七建公司继续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展期之日起5年,贷款到期后侨光公司未有还款,南光公司、七建公司亦未有承担其连带保证责任。经对被告催收,至2003年3月21日被告仍欠原告贷款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略).19元。据此,请求判令:1、侨光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略).19元(计至2003年3月21日,以后的利息依法计算)给原告;2、南光公司、七建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江门中行对其主张的以上事实提交的证据有:1、《借款合同》1份,证明侨光公司向原告借款的事实;2、《保证合同》1份,证明南光公司、七建公司为侨光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3、借款借据1张,证明原告实际发放了借款给侨光公司;4、《借款展期合同》1份,证明贷款展期一年归还;5、催收逾期贷款通知书4张,证明原告向被告催收,诉讼时效中断;6、利息清算表1份,证明被告欠息的事实和金额。

三被告均承认原告陈述的事实和所提交的证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是借款合同纠纷。江门中行是具有金融业务经营权的金融机构,其与被告签订上述合同均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无违反国家的有关金融法规,应认定上述合同有效。合同签订后,江门中行已依合同的约定发放了贷款给侨光公司。贷款到期前,原告与侨光公司、南光公司、七建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展期合同》,将该贷款展期1年归还,南光公司、七建公司继续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展期届满后,侨光公司尚欠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未还,已构成违约。根据《借款合同条例》第十六条“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的规定,侨光公司除应将尚欠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其利息清还给江门中行外,还应清偿逾期还款的罚息,逾期还款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江门中行提交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其利息(略).19元(暂计至2003年3月21日,以后利息依法计算)的利息计算表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自2003年3月22日起至清偿款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付。

被告南光公司、七建公司承诺对被告侨光公司1000万元借款作连带责任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被告南光公司、七建公司应对被告侨光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借款合同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门市侨光经贸发展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借款本金1000万元其利息(暂计至2003年3月21日为(略).19元,自2003年3月22日起至清偿款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付。)给原告。

二、被告江门市南光企业总公司、广东省第七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江门市侨光经贸发展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略).87元由被告江门市侨光经贸发展公司、江门市南光企业总公司、广东省第七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经预交受理费,本院不另作收退;被告江门市侨光经贸发展公司、江门市南光企业总公司、广东省第七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执行上述判决时一并迳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廖学安

审判员李敬华

审判员吴健青

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侃伦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