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何某某与佛山市新虹苑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10-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556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曾庄健,广东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新虹苑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X路广发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毅、陈某某,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上诉人何某某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2)佛城法房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3月28日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新虹商住中心(暂定名)E座603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30.59平方米(其中实得建筑面积115.35平方米,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15.24平方米),上述面积为暂测面积。如暂测面积与房地产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为准。合同第四条价格费用约定:按实得建筑面积计算,即每平方米2750元,被告购房建筑面积130.59平方米,总房款为(略)元;合同第五条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异处理:该商品房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1.50%(不包括±1.50%)时,上述房价款保持不变。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判别超过暂测面积的±1.50%(包括±1.50%)时,原、被告双方同意按上述第2款即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全部房款,原告也于1999年7月交付房产给被告。2001年12月13日佛山市房产管理局出具的商品房过户证明书记载购房面积132.94平方米,并附有房管部门测绘的房屋分层平面图,测绘的房产面积为126.85平方米(测绘时间为2001年12月17日),摩托车房面积为6.09平方米(测绘时间为2001年12月20日),合共建筑面积为132.94平方米。另过户证明书下栏说明处注有:1、本证明仅作为购房人申请该房地产权登记的收据之一,不作产权证明用途;2、本证明所记载的面积是以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面积为依据,仅供产权登记机关审查产权面积参考,不作为该房地产面积依据。另查明:原告于2000年8月18日领取了佛山市X路“新虹苑”房地产业务开发的资质证书。

原审判决认为:原、被告于1998年3月28日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形式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合同第二条第三款约定“房屋面积为暂测,如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为准”。合同第五条约定“商品房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1.50%(不包括±1.50%)时,房价款保持不变,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1.50%(包括±1.50%)时,原、被告双方同意按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现房地产部门测绘讼争房屋产权面积126.85平方米,单车房面积6.09平方米,合共建筑面积132.94平方米,比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多2.35平方米,增大2%,超过1.5%,符合双方合同第五条第二种约定的情形,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补交房价款2750×2.35=6462.5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讼争房屋已由房管部门实际测量,其面积可以确定。被告认为该房面积不能确定,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这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房价款6462.50元给原告。案件受理费269元由被告承担。

宣判后,何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建筑面积增加是被上诉人违约擅自变更阳台结构所致。按购房合同附件二约定,阳台是铸铁通花栏杆式而不是封闭式,但被上诉人未经上诉人同意,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变更为封闭式。按被上诉人提供的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阳台大小为1.50米×6.35米,铸铁通花栏杆式阳台不是封闭式阳台,按有关规定应按投影面积的一半计价,则计价面积应是4.76平方米(1.50米×6.35米)÷2=4.76平方米,而不是被告实际交付的封闭式阳台的9.52平方米,(1.50米×6.35米=9.52平方米。故如果不是被告违约擅自变更阳台结构,则总建筑面积应是128.18平方米,比暂测面积少了1.85%。由此可见,建筑面积比暂测面积多了1.8%完全是被上诉人违约所致,被上诉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上诉人对此并无过错,一审判决只是片面认定建筑面积比暂测面积多,而不查明产生的原因,要守约的上诉人承担被上诉入违约的后果,让守约方吃亏,违约方得利,显属不当。2、《商品房过户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并非认定产权面积的有效法定文件。《证明书》仅是产权登记机关行使其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一份内部文件,并不具有证明产权面积的效力。不动产登记具有确认产权归属以及产权状况的作用,更具有物权公示的作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作为不动产登记的权项之一的产权面积,必须而且只能在法定登记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了才能产生法定效力。《证明书》说明部分也注明其仅供产权登记机关审查产权面积参考,不作为该房地产权面积依据。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补交购房款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二、购房合同第四条约定房屋价格按实得面积计算,一审判决以建筑面积为标准要求原告补交购房款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判令:1、撤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2)佛城法房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起诉。3、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提供广告宣传资料一份作为新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交付使用的楼房与广告宣传的不一致,构成违约。

经质证,被上诉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其认为本案房屋面积出现差异是有许多客观原因导致的。

被上诉人答辩称:一、《商品房过户证明书》记载的面积是房管部门实际测绘的面积,一审判决予以采信正确。二、规划部门批准阳台封闭。讼争房屋阳台原来设计是与卫生间相连,所有业主嫌地方比较窄,不太好用。后答辩人应众业主要求,经规划部门批准,将阳台改为与厨房相通。如此一来,阳台变得更宽敞实用,同时也变为封闭式。变更阳台结构得到有关部门批准,是合法有效的。答辩人为了上诉人的利益变更阳台结构,上诉人反过来认为答辩人违约,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供新的证据。

双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于1999年7月将已改变阳台结构的房屋交付给上诉人使用,上诉人至本案起诉日(2002年9月5日)前一直未提出异议,也没有依法追究被上诉人违约的责任,应视为上诉人已接受被上诉人对房屋结构的变更。由于被上诉人变更房屋结构,造成交付的房屋面积增大,上诉人亦已接受面积增大的房屋,因此上诉人应支付增加房屋面积的对价。被上诉人在得知房管部门实地测量其交付的房屋面积有实际增加后,请求上诉人支付房屋增加面积的差价款,理由充分。上诉人认为房屋面积增大,是由于被上诉人违约造成的,实际房屋面积比约定面积还少,因此不应支付房屋面积差价款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明房屋面积的证据既有《商品房过户证明书》还有房地产主管部门实际测绘的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原审判决依据的认定房屋面积差异的证据也是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测绘,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实际测绘可以作为本案证据予以采信,因此上诉人上诉认为原审以《商品房过户证明书》作为认定房屋面积的依据不当的上诉理由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至于上诉人认为购房合同第四条约定房屋价格按实得面积计算,一审判决以建筑面积为标准要求原告补交房款不当,因被上诉人变更阳台结构后增加的房屋面积均为实得面积部分,原审判决虽然错误地表述为建筑面积计算房屋差从,但实际仍按实得面积差异计算,其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69元,由上诉人何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某武

代理审判员谭洪生

代理审判员吴健南

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冼富元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5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