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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妨害公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押林州市看守所。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治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7日18时,林州市公安局临淇派出所民警接指挥中心指令后到临淇镇X村,抓捕涉嫌强奸的网上逃犯赵XX。派出所民警郭金太、郝庆增及工作人员共4人到赵XX家中亮明身份后将赵XX控制,在往警车上押解时,遭到被告人赵某某等人的阻拦,民警再次告知赵某某及其他人员他们是临淇派出所民警,正在抓捕逃犯,是在执行公务。被告人赵某某不听劝说,并对民警和工作人员揪拽推打,致使赵某军逃脱。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工作任务,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18日起至2010年10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方林太

审判员张文根

审判员高洁

二0一0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郝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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