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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刘某某、登封市人民法院、孟某某诊所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原审被告登封市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

原审被告孟某某诊所。

负责人孟某某。

上诉人孟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原审被告登封市人民法院、原审被告孟某某诊所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刘某某于2007年9月28日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x元;2、诉讼费、医疗事故鉴定费由被告承担。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日作出(2007)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孟某某不服该判决,于200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7)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军胜

审判员孙燕

代理审判员宋江涛

二O一O年六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姬会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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