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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赵某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2009)邵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某某以本案双方当事人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1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某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诉讼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赵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袁文革

审判员罗松

审判员欧阳叙富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申洁琼

附相关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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